[新闻] 宜兰地方法院 尤OO业务过失致死案件新闻稿

楼主: FantasyNova (F.N)   2018-10-23 10:27:53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78080
公 告 日:107.10.23
发布单位:宜兰地方法院
标  题:宜兰地方法院审理107年度声羁字第124号被告尤OO业务过失致死案件新闻稿
壹、判决主文摘要
贰、本院判决认定之事实及理由摘要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告尤O O于驾驶普悠玛号,关闭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以下简称ATP)时,因列车已无ATP接收感应器监控车速,
司机员更应注意其车速度不得超速,并随时为煞车准备以避免危险。讵其于途经宜兰境内
大溪站附近时,因感觉列车加速时动力异常,经关闭ATP后,系以手动、目测方式驾驶列
车,复未注意列车进站及过弯时应符合速限规定,竟将列车加速至约时速一百四十公里之
高速,而导致列车于同日下午四时四十八分许,在新马站附近无法过弯而出轨,全车翻覆
,造成乘客十八人死亡,另致使一百八十人以上分别受有轻重伤,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二
百七十六第二项之业务过死罪嫌,被告避重就轻,有勾串相关证人之虞,有事实足认其有
逃避刑事追诉、躲避民事求偿而逃亡事实之虞,本件非予羁押并禁止接见,显难进行追诉
审判,爰提出声请羁押被告。
二、本件合议庭讯问被告后,认相关证人之证词及被告自承其因列车动力问题,于行至大
溪附近,本应即将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关闭,亦明知依规定关闭ATP须于下一停靠站再行
打开,惟其因一直与调度员通话而未再将ATP打开确有业务过失。且查被告于本院供承列
车自瑞芳始,列车动力异常,车上之刻度与仪表及实际车速均不符,故其即未再查看车速
仪表,迳拉刻度控制车速,惟以刻度仍生降速及提速之情状,显已无从迳以刻度为车速之
依据,况其自承平时即有观速之训练,而新马站月台为一大弯道,且速限为八十公里,其
纵拉八十二~八十三公里,依卷附车速表可知于事故前之十六时四十五分,该列车车速直
线爬升,于四十六分达一百二十公里,四十七分时达一百四十公里,至四十八分仍为一百
四十公里,旋即肇事,是自罗东站离站在二分钟内之时速不断提升,应显而易见,被告自
应能注意,况其既已关闭APT,失自动侦测、煞车之辅助,并知前有月台大弯道,更应早
为因应举措,讵至近月台弯道方为急煞,致列车翻覆,死伤惨重,其有过失嫌疑重大应堪
采认。
三、检察官以被告辩称曾要求暂避停头城站检查一节,核与证人即头堿站站长林OO及列车
长谢O O证述:被告系以列车上有人误乘为由要求临停头城站一情不符,因认被告避重就
轻,而有勾串证人之虞。经查,证人头城站站长林O O系证称因无线电不清楚,请问是否
乘客误乘要求停车,而非被告主动以乘客误乘要求停车。且证人即列车长谢O O亦证称:
“司机其实不知道到底有无人误乘,有无人误乘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没有跟司机说
,所以不清楚他为何要这样说,值班站长就跟他说调度员不准临停头城站,所以列车动力
还是时有时无的前进。”核与列车司机不会与乘客接触之理相符。是检察官以前情认被告
有勾串之虞,容有违误,亦无足采。
四、末查,本案被告业已自承业务过失,且与本案相关之列车长、站长、服务员、巡视员
、列检员、调度员等均经检察官调查结证在卷,且相关车速表、行控对话录音档亦均扣案
,其余行车之通联证人亦均有纪录可供查证,至本件事故之详细肇因,亦可由专业鉴识人
员为专业之鉴定解说,乃被告应无串证之虞。至检察官所指逾二百名乘客尚待接受调查,
既非被告友性证人,更要无与被告串证之可能。另被告为铁路局运转副主任,有固定住居
所,本件业务过失造成重大死伤憾事,尚有铁路局及其他保险公司可担负赔偿,检察官仅
以被告将来可能面临高额民事追偿,即认有逃亡之虞,容属臆测,亦无足采。是本案被告
虽涉过失重嫌,惟检察官以串证及逃亡之虞声请羁押、禁见通信,乃无理由,不应准许。
惟被告既有过失重嫌,惟尚无羁押必要,爰命以新台币五十万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
、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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