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普悠玛18死 尤姓司机“业务过失致

楼主: james3409 (云风)   2018-10-22 23:29:37
好奇检察官到凭哪点理由声请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
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法官为前项之讯问时,检察官得到
场陈述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证据。
又刑法第276条规定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
千元以下罚金。
所以检察官必然不是用刑事诉讼法第3款规定,所以司机是有第1、第2款事由喔??
这检察官也太不专业了,应该会被法官打脸
不过不知道如果法官打脸检察官,法官会不会又成为恐龙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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