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黄国昌 荒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楼主: turbomons (Τ/taʊ/)   2018-10-22 15:51:22
※ 引述《hiokchi (连筱葳)》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 《宗教基本法》草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
: 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令人难以置信
: https://goo.gl/25dGxW
: 最近,很多朋友发讯关心,立法院星期三排审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我相信,大家都尊重、也都支持“宗教自由”。
: 然而,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则是令人难以置信。
: 提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只会适得其反。
: 诚恳建议提案委员主动撤案,别浪费委员会宝贵时间。
: 星期三的内政委员会,不如拿来审查“地政三法”,贯彻实价登录、促进居住正义,才是
: 真正让人民有感、让下一代有未来的改革。
补充学界观点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88256
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几个月之前的上会期,立法院三读通过《财团法人法》,这部法律中有多个条文引发诸多
争议,其中一个备受批评的就是宗教设立的财团法人适用该法的可能性。换言之,宗教设
立的财团法人并不受到这部《财团法人法》的规范,原因是宗教有其特殊性。但“特殊性
”一词什么都能用,到底特殊在哪里也没有明确说明。民间活动国家本就不得过度干涉,
事实上,财团法人若由民间设立,国家并没有管理特定内容,不管是文教或是慈善目的,
政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不能让这些财团法人成为私人的禁脔或洗钱工具。
在宗教的面向上,内在信仰国家不能干涉,也无从干涉起,国民信仰什么宗教并不需要得
到国家允许,但信仰之后所派生的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却可能涉及他人的自由
与权利,甚至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因此,仅能受相对保障,
大法官多年前的释字第490号解释就已明白阐释此一原则。
最近朝野立委多人提出《宗教基本法》法案,看起来目的是为了规范我们的宗教行为与结
社,同时保障大家的信仰。不过,若细看这部法律的条文,就会出现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
。例如,草案中指出“圣俗分离”的原则,要求国家不得介入宗教教务。原则上,这是正
确的,但条文规定法院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
,不得调解与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这个部分,则有很大的争议。前者关
于信仰的部分尚有一定正当性,但后者恐怕很有问题。
法院何时介入?当然是有违法疑义之时,但该法干脆釜底抽薪,在草案第13条规定:民法
及其他法律有关公益社团及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宗教法人或其
他宗教团体;而在财产处分上面;第20条又规定,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所有之财产及
法物,其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悉依章程定之;无章程者,依教制或传统定之。
我不知道这样一来,这个宗教法人到底有没有法律可以规范,还合于大法官释宪的原则吗

我国的宗教发展与西方的脉络不见得相同,西方目前的宗教法制有个长期以来惨痛的历史
背景,在东方世界中,因宗教之故所产生的争执少见,所以民间宗教活动非常的活络,我
们当然不可能遽然要求与西方做相同的规范。只是国内宗教长期发展下来,因为宗教而起
的犯罪或其他乱象并不亚于其他国家,何以宗教团体能因其“特殊性”具有比其他社会团
体更宽广的脱法空间?
如有人借由宗教财团敛财或是进行其他非法活动,国家在缺乏日常性的监理的情况下,最
后衍生出的问题只会更多,这对宗教发展到底是好还是坏,恐怕大家都应该好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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