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这次撞死人会判死刑吗

楼主: ikoe (CC)   2018-10-12 10:34:44
※ 引述《Aerci (Eric)》之铭言:
: 看会不会用妨害交通罪判
: 致人于死七年以上~无期
: 机率有点低
: 大概也是三年半就出来了
: 喝个烂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比上面轻
: 或是更虾趴的过失致死
: 两年以下就好囉
: 台湾的法律真的很棒
其实用刑法第185条第2项定罪是真的有可能
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第185条前两项的规定:
“I.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
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II.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单看法条构成要件的确会觉得天差地远,但关键就在于本条第一项有定入“以他法
”,所以本条的构成要件行为态样应拆解如下:
“毁坏”\ / 陆路 \
“壅塞”│─│ 水路 │─ 致生往来之危险者
“他法”/ │ 桥梁 │
\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
而实务上法院都是肯认竞速飙车是属于该条款的“他法”的,节录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上字第2527号判决:
“...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其中构成要件之“他
法”,乃系指除损坏、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众往来通行之方法者皆属之。具体
而言,以并排竞驶或为追逐前车而以飙车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均极易失控
,有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车或路旁之人、物,足以发生交通往来之危险,自该当
上开所称之“他法”。....”
这只是其中一个最高法院判决意旨,还有其他判决均是同此见解,既然为最高法院
意旨,自然为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所引用,所以竞速飙车即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
,只要有可能致生道路上往来之危险,就可以用该法入罪的,其实只要一查就可以
发现很多因为竞速飙车被判刑的例子,只是大部分都不会判太重,毕竟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范围很广。
但致人于死就不一样了,第二项法定刑可是“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定有人好奇真的有法官判得下去吗?其实我也很好奇,因为一般过失致死最重只
有两年的有期徒刑,突然一个竞速飙车就可以加重到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之间落差是真的蛮大的,所以我也稍微查了一下判决,马上就查到一个今年7
月高等法院的判决(107年度原上诉字第56号 https://reurl.cc/OqjDr ),该案被
告撞死两名无辜骑士,而且也刚好有酒驾前科,被加重判了9年6个月的刑期,而且
这刑期是地院就这样判了,被告上诉后高院仍然维持相同的刑期。
所以你说有没有机会用这条判嘛..是蛮有可能啦,但判多重就不敢保证惹,可以预
期小屁孩的辩护人会去扯一些他没有竞速之类的辩词,接下来就看检警调查证据的
能力惹,必须要证明他们有在“飙车竞速”,才有机会以该法定罪,不然只有两年
以下有期徒刑真的很...
以上只是小弟键盘法律系的一点小看法,不一定精确啦,至于有没有机会用故意杀
人入罪...大家心知肚明就好QQ,就算检察官敢用杀人罪起诉,我想法院也判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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