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周芷萱怒了:柯文哲不要再闪躲问题

楼主: binshin (高级工读生)   2018-10-11 01:44:02
※ 引述《oppo5566 (5566)》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 女权斗士,对于柯文哲闪躲问题的行为,忍不住发怒了,希望柯市长认真一点,倾听市民的
: 声音!
: PS. 妖西有按赞
: FB连结: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83003025110515&id=100002025076363
: FB内容:
: 柯文哲被问对爱家公投的态度,又说“人民有不表态的自由”。
: 真的很想问市长是不是活在另一个时空,我上一次确认阁下还是台北市长跟台北市长候选人
: ,不只是一般人民。
: 正在选举的政治人物最好是可以这样闪躲立场问题。柯文哲才不是不会搞政治,他根本超会
: ,知道很多人吃这套,知道他素人牌现在还有用。
: 不信你们看会有多少人会同意他XD超多好吗。
: ※ 脸书爆卦请用FB当标题,并附上20繁体中文说明卦点,违者水桶一个月。
:
: ※ 注意!滥用FB爆卦视同闹板文处理。
:
: ※ 记得要附上来源网址。
:

已前后爬文并详细看过大大的文章
各位大哥大姐帅哥美女
我想可能没有打到这位觉青女神要问的
其他后来的回文
跟吴峥大概也是这样的看法
大概就是说
政治人物是为人民发声
因此就必须对政治议题表态
或者是柯文哲是公众人物
不只是人民
必要有表态的义务
否则加分的你讲
不加分的你不讲等等
我们怎么知道你是政治人物还是政客之类的
也就是
柯文哲你是政治人物必须要对政治议题表态
在下约为简单回应一下
一、爱家三公投
大概就是三项公投提案
主文分别为:
婚姻定义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专法公投:“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
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禁止同志教育公投:“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育部及
各级学校不应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
同志教育?”
https://tapcpr.org/referendum/faq
其实结果要投赞成或反对
涉及个人生长的过程
基于家庭社会国家形成而对此的价值判断
容在下就不赘述
另外
我的理解是
释字第748号解释不就讲了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
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也就是说民法未规定“同性不得结婚”之规范,是违宪。
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于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围。逾期未完成相关
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
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立法院在解释后两年内没有修法
上开人民可以拿相关证件到户政机关办结婚登记
哈哈
那么公投是公爽的啊
除了禁止同志教育公投外
公投同性不得结婚过了可以违反大法官解释吗
中选会说不行
立法院会另立一部法律规范同婚
根据大法官解释
这部法律保障内容要跟民法一模一样
https://kairos.news/110423
嘿嘿
二、宪法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人民有言论自由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一 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 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
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
想之自由。
https://goo.gl/I3Y6tL
其实这个自由
有包括积极表意自由
消极表意自由(释字第五七七号解释很细致,有空可以研究)
积极接收自由
消极接收自由
2.言论自由是相对保护
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也就是必须在上述四种目的内
有必要的话
可以用法律限制人民的言论自由
同时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三 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
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
(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https://goo.gl/I3Y6tL
差不多也是一样规范
要以法律限制人民言论自由
柯文哲是台北市长
是政治人物
也是公众人物
更是人民
但是仅是因为他的身分是台北市长
是公众人物、政治人物
是因为分配国家资源所导向
就要限制他的不表意的自由
限制他对爱家三公投的不表意自由
请教
有没有什么法律明文有限制可以拿出来让在下拜读?
有没有什么理论依据?
有没有什么国内外学者的期刊论文可以参酌?
不然你宪法第二十三条等条文活生生的在那边要怎么解释
在下孤陋寡闻
求知若渴
如大旱望甘霖啊
科科
三、限制政治人物言论自由的规范
1.婚姻定义公投这个职权比较像法务部或司法院来解释
2.专法公投这个职权是跟立法院有关
要民法还是专法是立法裁量
3.禁止同志教育公投这很显然跟教育部有关
这跟台北市长的职权那有什么关系
顶多第三点宣传同志教育在台北市的国小国中的学校可能有一点牵连罢了
那么到底那一法律有限制?
不知道
乱猜啊
嘿嘿嘿嘿
此外
看看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其原则
包括:应严守行政中立,依据法令公正执行职务,忠实推行政府政策,
服务人民,不得对任何团体或个人予以差别待遇。
https://goo.gl/QywoZN
公务员是不能任何团体有差别待遇
这是法律没错
可是台北市长又不是适用公务人员中立法
因为中立法是以常任公务人员为规范对象
至于随政党或政策成败进退之政务人员
民选地方行政首长
基于渠等身分属性及法律体系之一贯性
其行政中立事项与常任文官应有不同层次之规范
爰于政务人员法草案另予规定
可是草案在立法院又没有过
靠北啊~~
但是也就是这个但是
104 年 10 月 27 日台北市政府人事处发布新闻稿指出
为规范台北市市长及 6 政务人员涉及选举活动行为
台北市政府订颁
<台北市市长及政务人员涉及选举活动行为规约>(以下简称台北市规约)
并经市政会议审议通过
台北市规约是台北市政府为政务官行政中立规范议题
抢先于中央法律所颁行的地方单行规章。
虽然只有台北市地方效力,但总算迈出法制化第一步
https://www106.nou.edu.tw/~dpa/20171102-1.pdf
4.台北市市长及政务人员应遵守事项如下:
⑴依据法令执行职务时,应秉持公正立场对待任何团体及个人。
另外
1.一要原则:执行职务要秉持公正立场对待任何团体及个人,不得差别待遇。
要赞同还是反同
用膝盖想也知道他的答案是要安全
宅宅~~
嘿嘿嘿嘿
四、结论
这个觉青女神脸书讲
柯文哲被问对爱家公投的态度,又说“人民有不表态的自由”。
真的很想问市长是不是活在另一个时空,我上一次确认阁下
还是台北市长跟台北市长候选人,不只是一般人民。
正在选举的政治人物最好是可以这样闪躲立场问题。
柯文哲才不是不会搞政治,他根本超会,知道很多人吃这套,知道他素人牌现在还有用。 不信你们看会有多少人会同意他XD超多好吗。
喔~~
宪法就保障人民言论自由
这也是基于人性尊严之理念、个人主体性及人格之自由发展
宪法也没有规定同时身为人民的政治人物可以排除在外
不然你咬我啊
你要限制就是用法律
这写死了
就是死猪价
而且更重要的是
我看不出“强制柯文哲表态爱家公投”
有什么重大急迫性不可
也就是柯文哲不立即表态会马上损害“爱家公投”什么重大公益的
法务部、司法院跟立法院跟柯文哲职权又没关联
更何况
大法官都解释了
民法没有同性婚姻违宪
限立法院这些委员限期立法
这个胜负早就分了
这些人见猎心喜
一个接一个打柯文哲
大概没被人扁过
不知道在公三小
嘿嘿嘿嘿嘿嘿嘿
不鬼扯了
夜深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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