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罕见!考律师不及格 提行政诉讼告赢考选

楼主: Caress (爱抚)   2018-10-10 13:09:31
罕见!考律师不及格 提行政诉讼告赢考选部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407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2018-10-10 12:55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陈姓男子去年参加律师考试二试,却差一分及格,由于现行评分采用两位阅卷委员“平行两
阅”制度,他申请阅卷后,质疑“智慧财产法”科目有一子题两阅分数相差过大,却未进行
第三阅,因此提告救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其中一位委员显然出自于错误事实认定,未
采取一致性评分标准,判断有恣意滥用的违法情事,判撤销原处分,且考选部应依判决法律
见解另为适法处分,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二试总成绩482.50分,及格标准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书。
他申请复查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考选部调出试卷核对,回函检附成绩复查表。他申请阅览试
卷,质疑“智慧财产法”科目“第2题第2子题”的两阅分数相差已达该子题配分三分之一以
上,却未进行第3阅,但考选部调出原卷再检视,认定未达启动第三阅条件。
陈姓男子主张,依《典试法》及阅卷规则相关规定,典试委员会应决议评阅标准及审查标准
,而申论式试题应附参考答案,或计算过程及评分标准,供阅卷委员评阅试卷参考;且若发
现评阅程序有误或不公允、宽严不一,典试委员会未裁撤前,应即商请原阅卷委员重阅或另
聘阅卷委员评阅,并以重评分数为该科目成绩。典试委员会裁撤后,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另
组阅卷小组或另聘阅卷委员重新评阅。
他表示,“智慧财产法”第二题总分40分,共两个独立设问且无关联的子题,各为20分。第
一题“甲之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第二题“乙之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害?”
第一子题的第一阅卷委员评阅为14分,第二阅卷委员评阅为13分,分数差为一分,判断余地
差异为该题题分5%;第二子题的第一阅卷委员认为可得15分,第二阅卷委员认为可得3分,
两阅分数差12分,判断余地差异量已逾该题题分60%,存有明显差异,难以想像两位是以同
样标准评阅。
他认为,有评分不公允或宽严不一之疑时,依《典试法》相关规定即应重阅。当两位委员的
判断余地差异已达该题题分三分之一时,应启动第三人重阅,以衡平主观见解歧异。两位委
员的主观学说或实务见解争辩并非考生应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断余地为高墙,阻断考生请
求第三阅卷委员另为评阅救济的可能。
合议庭表示,阅卷委员评分申论题,具有学术上专业,法院应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认其判
断余地,而对其判断采取较低的审查密度,但如该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可予
撤销或变更。
合议庭依职权命考选部提供给阅卷委员评阅试卷相关资料,查出该子题评分标准是“优(
16-20)、良(12-15)、可(5-11)、劣(0-4)”。对照评分标准,可知第一阅卷委员认
为符合“良”(答不构成犯罪,对属地主义及商标法明知要件说明不尽详细),而第二阅卷
委员却认为符合“劣”(答构成犯罪,视其理由酌予给分)。
合议庭表示,一位委员认定作答内容叙及“不构成犯罪”但另一位认定未叙及,从形式观察
,两位的评断竟有明显两不相容的歧异判断,堪认有其中一人是出于错误事实认定而判断,
致未能依评分标准而客观公正衡鉴,因此合于典试法再行评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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