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佛心法官不忍强盗假释犯酒驾回笼谕知免刑

楼主: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8-10-02 05:48:42
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
佛心法官不忍强盗假释犯酒驾回笼谕知免刑 引发正反论战
3.完整新闻内文:
佛心法官不忍强盗假释犯酒驾回笼谕知免刑 引发正反论战
2018-10-02 00:10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新竹地院传出一起极为罕见的判决,因多起强盗窃盗案件被判
刑10年9月的林姓男子,假释期间又酒驾被逮,一审简易判决判他2个月徒刑,依法需撤销
假释,让他回笼服完3年半的残刑,林男上诉后,新竹地院二审合议庭认为他积极重建家
庭生活,并负担家庭义务,有心向善,于是依刑法61条撤销原判决,谕知免刑,此判决一
出,在司法界引发相当的论战,支持者认为当事人遇到佛心法官,应重拾机会好好做人,
反对者则认为一般没前科的老百姓酒驾都不可能免刑,这样的判决显然会引发负面社会观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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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心法官不忍强盗假释犯酒驾回笼,罕见地谕知他免刑!(记者蔡彰盛摄)
判决书指出,37岁的林男因强盗、窃盗等案件,经苗栗地院判刑10年9月确定,2015年 4
月7 日缩短刑期假释并交付保护管束出监,假释期间至本月23 日期满。去年1 月27日上
午9点多在国道3号因行车歪歪斜斜为警拦查,测得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7毫克。
新竹地院一审简易判决承审法官认为,林男尚于假释期间,本应注意谨言慎行,仍贸然酒
后驾车上路,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财产安全之观念,所为
实值非难。因此判刑2月,得易科罚金。
林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在新竹地院审理,合议庭法官认为他自假释出监后,除本案
外未有其他犯罪纪录,“可见其假释出监后,尚知节身自爱,谨守法纪。”且其假释出监
后,积极进取努力学习,在小吃店工作表现极为优异,并于2016年5 月起由厨房助理升任
头厨,另其母有中度身心障碍,与父母、妻子同住,林男一力承担全家经济来源等情,足
认其假释出监后,业于社会上正常任事多年,积极重建家庭生活,并负担家庭义务,其回
归社会之意甚明,确有悔悟之心。
刑法第78条前段规定,假释中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
后6月以内,撤销其假释。
合议庭认为林男酒后驾车上路,行为诚属不该,然犯后始终坦承犯行,态度良好,且除本
案外并无其他酒驾犯行,足认本案应属偶发性犯罪行为,且未酿成事故,对社会治安危害
性相对较低,依其犯罪之客观犯行与主观恶性考量,本案犯罪行为实属轻微,纵依刑法第
59条规定酌减其刑为有期徒刑1月,林男尚须面临撤销假释后之残刑,不啻使其丧失现有
工作与正常生活,更完全将其先前更生努力一笔抹煞,此亦与刑罚教化及司法追求社会修
复之精神有违。
合议庭审酌其犯罪情节、假释出监后之家庭生活重建及悔悟态度,认为本案当属一般社会
情状下可资宽待之情形,纵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仍嫌过重,依据一般社会通念,
确有显可悯恕之处,故依刑法第61条第1 款之规定免除其刑。
合议庭亦盼林男经此教训,能深切惕励,勿再以酒后驾车公共危险案件为“恶小”案件而
仍为之,令己再陷撤销假释之不利,而辜负国家予其更生之宽典美意。本案不得上诉,就
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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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67664
5.备注:
假释期间酒驾被抓=有心向善?歹丸法官跟你想的不一样
刑法 第 61 条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节轻微,显可悯恕,认为依第五十九条规定减轻其刑
仍嫌过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诈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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