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其实离婚在现在这个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到底要怎么合法主张自己的权益,除了自
己有修习法律之外,要不然就是咨询律师会得到比较专业的意见。
标题:关键评论网-因对方外遇而离婚,得否主张损赔
新闻内文:
因对方外遇而离婚,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吗?
赖佩霞律师
无过失的夫妻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的情形,若向法院诉请裁判离婚时,除了一般常见因配
偶权遭受侵害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外,尚有《民法》第1056条的规定可以同时引用,提醒大
家在引用上别忘了同时主张第1056条的规定。
律师,我的另一半有外遇,我觉得很痛苦,想跟对方离婚。除了可以主张配偶权受侵害,还
可以同时主张《民法》第105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吗?
关于配偶权受侵害的请求权基础
咨询时,常常听见当事人表示,因为配偶有外遇,而感到精神痛苦不堪,此时,法律上对于
配偶发生外遇情形的一方,究竟有什么样的保障呢?
目前多数的实务见解认为,所谓的婚姻是指配偶间以紧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
社会上之制度性亲密结合关系,并属于《民法》第195条第3项保障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意旨参照)。
换句话说,假设第三人与一方配偶间之行为,已经足破坏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
幸福,他方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条第3项等规定,向第三人及一方配偶请求非财产上
的损害赔偿。
在这边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并不以通奸行为为限,假设夫妻任一方与
第三人有逾越男女社交礼仪范畴的行为,例如:配偶与其他异性亲密牵手相依、亲暱接吻拥
抱、深夜与其他异性无正当理由单独共处一室等,都会被认定已逾越社会通念所能容忍范围
,都会构成前面所说的侵权行为。不过,详细情形还得要个案具体认定,并非是只要一有上
述的情形发生,就一律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事实。
从上面的说明,我们可以知道,一方配偶发生外遇的事实本身,也同时构成侵害民法保障的
配偶权,因此这部分的损害赔偿请求,就是所谓的“离因损害赔偿”。
《民法》第1056条独有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
立法者考量到,一方配偶因为有外遇的情形而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结局,此时他方配偶依照离
因损害赔偿第1056条规定,可以请求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让我们来看一下1056条的规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损害赔偿。前项情形,虽
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为限。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倘若夫妻之一方并无过失,但是因法院判决离婚而受有
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就是一般俗称的精神慰抚金,那么就可以依照1056条规定请求非财产上
的损害赔偿。
《民法》第1056条与第195条竞合时的处理
“律师,依你刚刚的解释,因为外遇而配偶权受侵害的一方,若其实可以同时依照《民法》
第195条和第105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囉?”
没错,依照目前实务见解,认为第195条和第1056条这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构成要
件、所生损害之内容及赔偿范围均不相同;所以虽然这两个请求权是基于同一个通奸之事实
所产生,但仍难谓有请求权竞合之情形,应得分别请求通奸之配偶赔偿损害(最高法院103
字台上字第2253号判决意旨参照)。
因此,无过失的夫妻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的情形,若向法院诉请裁判离婚时,除了一般常
见的《民法》第195条因配偶权遭受侵害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外,尚有《民法》第1056条的
规定可以同时引用,提醒大家在引用上别忘了同时主张第1056条的规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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