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反同公投 祁家威:专法等同肚子痛不让

楼主: sa99 (no deviation)   2018-09-08 17:01:47
※ 引述《todao (心里有数)》之铭言:
: 不对,类比不当。
: 以公务人员为例,任用母法是《公务人员任用法》:
: https://tinyurl.com/y8t99ht6
: 然后特种公务人员如司法、警察、关务等人员的任用,再另立专法规范,如《司法人员

: 事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关务人员人事条例》,google就有,不贴连结了

: 为司法、警察、关务人员立专法等于歧视他们吗?等于肚子痛不让他们去厕所吗?
: 立专法才是对的。
不支持立专法,社会、时间成本太高
建议修法即可
动物保护法
第 1 条
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动物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之规定。
甲甲也是动物,应该尊重保护
同婚修下面的就好,繁殖改成甲甲婚姻就好
还可有效管理
第 22 条
任何人不得贩卖特定宠物。但申请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许可,并
依法领得营业证照之业者,得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许可期
间,以三年为限。
前项特定宠物之种类、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专
任人员、申请许可之程序、期限与换证、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条件、宠物繁
殖作业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业者以外之特定宠物饲主应为宠物绝育,但饲主向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报并提出繁殖管理说明后得免绝育,如有繁殖需求亦应申报
,并在宠物出生后依第十九条规定,植入芯片,办理宠物登记。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要求前项申报饲主,提供特定宠物饲养现况
及受转让饲主资料。
依第二项所定办法施行前,已经营该特定宠物之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
,应自办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
可;届期未申请者,依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理。
平权、去污名、反歧视
请支持修动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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