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话,
是不是以后所有民营企业,只要董事会喜欢就可以因为议会请托,请主管进去议会备询?
这样感觉有点可怕?所以只要议员或议会不爽或想知道某企业的作为,就能要求?
有人说没规定不代表不能做,但是我以为没写却去做,不正是代表有滥权可能?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政府各部门机关应该依据法律去行使职权。
目前哪一条法律有授权议会可以要求这样的事情?
毕竟议会可以做出各种决议或表态,但是不是所有决议都符合议会的职权。
所以到底吴音宁要不要去应该不是问题,而是议会到底有没有权限可以要求。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铭言:
: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铭言:
: : 这就是最最最低等级的偷换概念了。
: : 请问议事法规哪一条有规定,在市府投资的公司担任总经理与董事长职务的人,
: : 不得出席议会备询??
: 也没有"得出席议会备询"
: : 这是最基本的逻辑问题妳都能答错了,
: : 难怪连提个狗屁方案都能提到天怒人怨。
: : 议事规则说的是"市府持有公股之民营事业负责人,得拒绝出席议事代表质询议程",
: : 换句话说,妳出席不违法,妳不出席也不违法,
: 王王冷 你484搞错了什么?
: "议事规则"是什么东西啦? 它又不是法律,根本屁都不是,连点约束力都没有
: 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不管她去不去都是她的自由
: 所以她说她遵守法律也没错阿
: 不管是"公司法"还是"台北市的地方自治法"
: 都没有任何关于"公股民营公司总经理"必须出席议会的法律
: 蓝绿都在打假球,只想用510攻击柯p
: 议会都已经开议了
: 假如这么关心510要不要来备询,怎么不修法或立法
: 为什么? 怕以后搞到自己人阿! 纳入监督之后是要怎么搓汤圆啦
: 所以说 垃圾不分蓝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