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阿扁:“扁家条款”只用在阿扁与致中身上

楼主: medama ( )   2018-08-29 1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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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表示:您知道有一种法令只用在阿扁与致中身上,
当政治目的达到后就废弃不用的“扁家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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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e Chen
11小时 ·
[新勇哥物语]-212
—您知道有一种法令只用在阿扁与致中身上,当政治目的达到后就废弃不用的“扁家条款
”吗?
勇弟: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8月27日有一篇文章《三位卸任总统的法定法官》,刊
登在自由电子报 自由评论网 ,内容谈扁案“中途换法官”,周占春专庭案件被并入蔡守
训普通案件,后来已经改为“专庭案件不并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并入专庭案件”。也
就是说,类似扁案“中途换法官”,违背“法官法定原则”的违宪作为,在唯一一次用在
阿扁身上,达到空前绝后的政治目的后,就决定不用了。
勇哥:这样的改变,我怎么不知道?实在孤陋寡闻,惭愧惭愧!
勇弟:林孟皇法官的文章说,李登辉、陈水扁、和马英九三位卸任总统在面对司法时,都
发生过换法官的情事,而且其中二位是因为法官异动而换人,凸显我国法官调动频繁的问
题,但扁案台北地院确实已记取换法官的教训,建立了一套相对客观、透明的制度。
勇哥:我看了又看林法官的大作,其中写到“陈水扁前总统甚至在并案换法官后,由原先
的交保决定改为羁押,引发违反法定法官的疑虑,严重戕害台湾司法的公信。即便是在时
隔十年后的今日,监察委员陈师孟仍在约询相关人等,以调查、厘清当年并案换法官的决
定,究竟有没有政治力介入、相关司法人员有无滥用权限?”
而所谓“法定法官原则”,是指个别诉讼案件交由哪个法官承审,必须依据事先已经建立
之一般、抽象性的规定进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个案中“以操纵由何人审判的方式,
来操纵审判结果”。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官的独立性与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因为在
复杂多元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官并非“同值等价”。
当阿扁被二次无保释放后,2008年12月27日当他看到“扁案法官可能换人”的新闻报导后
,“心中着实惊讶与忐忑不安。担心这件事如果成真,经过多少司法前辈努力而建立起来
些微的审判独立公信力,势必遭受空前的质疑声浪。”为此他还写了《谁在乎法定法官原
则〉一文投稿报纸,希望提醒各界重视这问题的严重性。可惜该文刊出之时,报纸头版已
标明著“扁家弊案全改由蔡守训审理”。这一欠缺智慧的决定,当然引起世人对于我国审
判独立的疑虑。
有鉴于此,台北地院刑事庭会议决议,“只要涉及金融十法案件,一律划归金融专庭审理
。专庭案件不并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并入专庭案件”。
小勇:我也是第一次看到扁案“中途换法官”原来有“陈水扁条款”。时任高雄市议员陈
致中涉及扁案案外案的伪证案,在2011年8月17日被最高法院判处3个月有期徒刑定谳。不
得缓刑,不得易科罚金,但可以易服社会劳动不用入狱,却被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
79条解除议员职务。以将近3万3千票全市最高票当选的议员身分就这样给剥夺掉。连民进
党总统候选人蔡英文都为致中抱不平,认为这个制度不合理应该检讨。民进党发言人庄瑞
雄也质疑亲属的伪证情有可原,法官为何不宣告缓刑?本土社团则表示,这是马政府藉司
法政治整肃扁家。
2015年2月4日马总统公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条第1项第4款为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之宣告、未执行易科罚
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者。”才能解除议员职务,则致中得易服社会劳动就不会发生因3
个月轻罪而被摘除议员职务的事了。这个修正条文显然也是“陈致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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