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2014“太阳花”马英九被告杀人未遂 北院

楼主: HTC92 (中国台湾人的骄傲-92共识)   2018-08-22 19:26:06
2014“太阳花”马英九被告杀人未遂 北院裁定驳回
2018-08-22 17:56联合报 记者王圣藜╱即时报导
2014年“太阳花”学运学运份子自立法院转进行政院,警方驱离时,爆发警民冲突,引发周
姓人士等自诉前总统马英九、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警政署长王卓钧、前台北市警中正一分
局局长方仰宁刑法杀人未遂罪,台北地院经年审理,今天裁定自诉案驳回。可抗告。
台北地院指出,本案原周姓自诉人等委任律师提起自诉,但后因周死亡,周的女儿及陈抗份
子共29人以是周的直系血亲、被害人为由,向法院声明承受诉讼,经过调查,法官于2017年
1月16日裁定准予承受诉讼。
自诉人自诉认为,马英九2014年3月27日晚间7时30分,下令江宜桦以武力强行驱离在行政院
前静坐声援的学生与民众,由江宜桦转令王卓钧、方仰宁执行“净化行政院区任务”,致第
一线执勤员警迫于马英九等4被告,透过前述指挥链交办的时间压力,不得不对在现场静坐
民众做出逾越必要限度的违法驱离行为,涉犯杀人未遂、重伤害、伤害、强制、强制罪。
法院认为,驱离案案发地点在行政院,属禁制区,民众携带油压剪破坏拒马、行政院门窗,
进入行院区内并破坏物品,马英九等基于维护国家重要机关设施的安全及使宪法机关持续运
作,以及公共秩序、安全之考量,依据警察法、警察职权行使法、社会秩序维护法、集会游
行法的规定执行驱离行动,并未越权。
裁定指出,驱离行动前,马英九等人已要求现场执行员警先进行柔性劝导,非立即采取强硬
手段驱离群众,已兼顾各种利益之权衡,因此,不得以马英九等人下命执行驱离行动,就认
为具有杀人、重伤害、伤害、强制、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犯意。
此外,自诉人所提出的其他证据,只能证明原本的自诉人、其他被害人受有伤害,却无法认
定马英九等人与在场执勤员警间是出于违犯特定犯罪的故意、而为彼此联络谋议或计画,合
议庭认为,自诉案有刑事诉讼法所定犯罪嫌疑不足的情形,依法,不经审判程序,驳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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