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陆首次编制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码

楼主: OhLayla (梦到)   2018-08-19 21:14:37
1.媒体来源:
中时电子报
2.完整新闻标题:
陆首次编制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码:830000
3.完整新闻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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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国务院公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自9月1 日起实施。此后台
湾居民在大陆的居住证上的地址码为830000。(图/国务院网站)
2018年08月19日 14:16 中时电子报 卢伯华
中国大陆国务院19日中午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首次为台湾居
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台胞居住证上使用与大陆身分证上相同的18位号码时,将台湾的
地区码编列为830000,以便于与大陆一般身分证在使用上接轨。《办法》特别指出,“台
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据中国大陆国务院网站发布《国办发(2018)81号》通知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
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共21条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要求贯彻执行。在此办法中也列出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为830000,这也
是大陆政府首次编制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大陆国务院日前宣布9月1日起施行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属于台湾民众在大陆的“身
分证件”,同时采用等同大陆身分证的18位号码,确保适用各项社会公共服务系统,只要
在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稳定就业等各项条件之一的民众均可申领。
对于居住证与台胞证的不同,大陆国台办副主任龙明彪表示,台胞证是出入境证件,主要
供台湾民众来往大陆旅行使用,而“居住证”是台湾民众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身份
证件,不能用于出入大陆。
这项新公布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共21条,详细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
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
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
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
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
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
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
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
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
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
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
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
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
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
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
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
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
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
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
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
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
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
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
”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
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等因素,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时电子报)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9001749-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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