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蒋月惠事件 立委周春米:没有强拆这回事

楼主: iPorn (iPorn)   2018-07-20 11:00:08
※ 引述《Beanoodle (津崎似超人平匡先生)》之铭言:
: 标题: Re: [FB] 蒋月惠事件 立委周春米:没有强拆这回事
: 时间: Fri Jul 20 10:18:28 2018
释字509号这么说: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
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
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
,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条
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
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
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
,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
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
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
,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
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
现其为真实之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
由之旨趣并无牴触。
然后吴庚大法官这么说:
按陈述事实与发表意见不同,事实有能证明真实与否之问题,意见则
为主观之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各种价值判断皆应
容许,不应有何者正确或何者错误而运用公权力加以鼓励或禁制之现象,
仅能经由言论之自由市场机制,使真理愈辩愈明而达去芜存菁之效果。对
于可受公评之事项,尤其对政府之施政措施,纵然以不留余地或尖酸刻薄
之语言文字予以批评,亦应认为仍受宪法之保障。盖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
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之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两相衡量,
显然有较高之价值。
然后最高法院这么说: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五号
况被告等在宣传车播放前
述言论时 使用廖学海“涉嫌”最大之字眼,有意保留空间,诉诸选民公断,应属政治
性言论范畴。按诸廖学海当时任云林县二仑乡乡长,系从事政治之公众人物,而被告
钟合郎所评论之事项涉及公益,且在从事竞选期间,候选人个人品性操守如何,自须
忍受相当程度之评论,参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九号解释所阐述:对于可受公评
之事项,尤其对政府之施政措施,纵然以不留余地或尖酸刻薄之语言文字予以批评,
应认为仍然受宪法保障之意旨。纵钟合郎播放之语言过于刻薄,令人难堪,亦难谓超
越社会容忍之程度,而非适当之评论....
但检察官所举证据仍不足证明被告等有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之故意,因而
维持第一审谕知被告无罪之判决,难认于法有违,不能任意指为违法。
就算没有议员免责权保护
但是光这句话:
公勇路的总经费是3.47亿,急着拆私有民宅要办核销,请问县长在这当中总共拿了多少钱?
是想要告什么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