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阿共真当你中国人吗?
国防部为台湾人民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后九月二日前阴谋独立适用何法处断疑
义
194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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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
司法院居院长觉生先生赐鉴查关于台湾人民于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后同年九月二日以前
有阴谋台湾独立之行为应成立刑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罪
并认为战犯由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管辖
业经大院长先院解字第3464号代电解释有案按阴谋台湾独立之犯罪内
及性质论行为为所应构成之具体罪名当为“阴谋窃据国土”
惟一般论者对于台湾土地在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后九月二日以前是否即可认为中华民国国
土一点不无疑义并有如下不同之解说
1.依国际公法上一般公认之原则,国家领土之得失须以媾和条约为准
据当时台湾之割让与日乃依据中日马关条约,故在国际间允已公认为日本领土,
此次波茨坦宣言中虽有台湾应返还中国之规定,
但日本之接受该项宣言是为一种诺言,
换言之仅系媾和条约之预约与媾和条约之缔结显然有别,
在媾和条约未缔定以前,中国之于台湾事实上为占领性质,
法律上之土地主权变更手续既尚未完成,故在国际公法上犹不能认为中国领土。
2.台湾原为中国领土因战败而被迫割让者,此次返还中国其性质与割让有异,
前说自嫌未尽合理稚其返还既系根据波茨坦宣言而来则其开始重入中国版图之日期应以波
茨坦宣言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为准,
质言之即应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国正式签订降约之日为准,
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广播答复盟国愿意波茨坦宣言仅系口头上之意思表示,
依国际惯例并无若何拘束力可言,设使事后全部或一部推翻或一部推翻其诺言在法律上亦
不负任何责任,
自该日起即视波茨坦宣言为已发生效力而认台湾为中国领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据,且所谓"
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后"
依刑法第十条第一项注意应连本数在内当时日本发表广播时间为十五日正午是将发生效力
之时间连其未广播前之半日亦计算在内亦觉有欠允洽
3.台湾之返还中国既系失土光复性质,则应事实上由中国政府接收之日为重归中国版图之
日,
行政院公布之“在外台侨国籍处理办法”规定台侨恢复中华民国国籍日期既台湾省行政院
长官公署之布告指明台湾归入中国版图日期均以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为准即系依此理论
者。
4.释以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为台湾土地回复中国领土起始之日,则台湾人民之
国籍亦应于同时起恢复中国国籍,否则先土地后人民在理论上是否可适,
姑不且论事实上恐未足以安抚台湾人民内向之心,但若确认彼时起同时恢复,
则本案事实成为中国人阴谋窃据中国之土,应为普通刑事案件,
由该高等法院管辖而不能复以战争罪犯论,
如此则大院第3464号解释本身前后不无矛盾,以上各说均有相当之理由究以何者为是,
案关法理疑义谨电请大院察照迅赐解释亦复俾资遵循为祷国防部部长白崇禧有吕甚印
司法院议决电复示
台湾人民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后九月二日前阴谋独立其时
台地虽未即归属中国,台民亦未即返为中国人民,但此时阻挠国土恢复之敌对行为既与战
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
第四款情形符合不得不依该条例适用刑法第一○○条第二项处断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