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她吸毒后骑车拦检又掉下毒品 开罚毒驾6万

楼主: WindAragon (亚拉冈)   2018-07-07 12:59:10
1.媒体来源:联合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她吸毒后骑车拦检又掉下毒品 开罚毒驾6万元却被撤销
3.完整新闻内文:
黄姓女子吸毒后骑车上路,遇到警方拦检,身上掉下一包海洛因,当场被逮捕,依
毒品罪送办;警方事后检验确认她当时体内有毒品反应,依毒驾开罚她6万元,新北
市交裁处也制作裁决书。黄女不服提告,否认毒驾,新北地院虽然不采信,但因警
方开单没有合法送达给她,判决黄女胜诉,撤销罚单。
黄姓女子在2015年11月2日晚间11时许,骑车行经新北市板桥区大汉桥机车道下桥
处,辖区海山警分局江翠派出所在该处设置路检勤务管制站,警方在拦检过程中,
黄女身上掉出一包毒品海洛因,将她逮捕带回派出所并采集尿液检体,送验结果呈
现吗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阳性反应。
警方将黄女依毒品罪移送法办,后来再以她有“施用毒品后,骑乘重机车”的违规
行为,开单告发;新北市交通裁决处认定黄女有“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
吸食毒品”,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她罚锾6万元,吊扣驾照12个月,并应参
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黄女不服,提告指出警员盘查时,并没有在现场对她实施毒品检测;虽采集尿液检送,
在回溯96小时内,检测出毒品反应,但不能据以推测她在接受盘查时,有施用毒品
的违法行为。黄女表示,她配合警员执勤,自愿停车接受盘查,而不是有什么违规
行为、阻碍交通或使人伤亡的情况。
黄女认为,交裁处的裁罚依比例原则欠缺公平、正义性,且她是骑机车,交裁处违
规事却记载“汽车驾驶”,明显有误;另外,警员对此项有涉及违规罚则,有先行
告知义务,警员却未先行告知劝阻,恐已涉有违法取缔行为,相关处分显有错误,
请求撤销。
新北市交裁处出庭指出,警方在举发当时,已搜索查扣疑似毒品1包,事后验尿结果
也显示黄女在驾驶当下体内仍有毒品残留,违法事证明确,有警方制作的调查笔录
与滥用药物检验报告;黄女吸毒部分,新北地院已依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罪,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4 月、8月确定。
交裁处指出,所谓吸食毒品后驾车认定,应以测定数值为断,而不是以当事人在行
进间饮酒或吸毒,或刚吸食毒品完毕即驾驶为必要,驾驶仅需体内仍留存有毒品或
酒精反应即应处罚,黄女经测出相关毒品均为阳性反应,可认定她在体内存有毒品
成分时有驾车行为,显可能影响驾驶,本处裁决并无违误。
另外,警方当日是执行路检勤务,并在拦查黄女时查获毒品,与她当下是否违规并
无关系,举发程序并无瑕疵;且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条文中“汽车”一语,实已
包含机车在内,黄女提告为无理由,请求驳回。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已明定:“车辆:指非依轨道电力架设,而以原动
机行驶之汽车(包括机车)、慢车及其他行驶于道路之动力车辆。”黄女骑乘重型机
车亦符合“‘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吸食毒品”违规事实,黄女相关辩
词属于误会而无足采。
法官认定,本件举发虽然不是拦查后当场制单举发,但驾驶人是否有施用毒品,必
须透过检验机构检验确认,客观上难于拦查后即能当场确认并举发,黄女称警员没
有当场实行施用毒品检测而质疑举发程序的合法性,亦无可采。
不过,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
等相关规定,“裁决”需以“举发”为前提要件,所指“举发”程序完成要以合法
送达为必要;但本件举发通知单在2016年1月4日寄出时因未会晤黄女本人,亦无受
领文书之同居人等,寄存于“青年邮局”。
黄女户籍地自2007年6月27日已有变更,且被警方逮捕,所作的调查笔录也有说明
现住地,警方的举发单却寄到旧的户籍地址,并没有合法送达给黄女;因此,本案在
新北市交裁处作出处分前,举发程序因通知单没有合法送达黄女而尚未完成,则裁
决难认适法。
法官指出,黄女否认违规事实并无可采,但因警方举发通知单没有合法送达,交裁
处依然作出处分,已属违误,无可维持,故认定黄女请求撤销原处分为有理由,应
予准许;至于原处分撤销后,是否于程序补正后改为裁决,由交裁处本于职责作出
适法处理。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239624
5.备注:
感觉法官在讲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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