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新店战神”栽了 绩优警违法搜索被

楼主: sluttervagen   2018-07-07 11:42:58
※ 引述《TOMMY75410 (秃米)》之铭言:
: 妓者标题真的很嗜血
: 原文也说,更生人先生在红线"暂停"
: 警察见状去盘查
: 文中可以看出更生人先生似乎对警察很有意见
: 就算是妓者的文章也可以看出有挑衅警察的言语
: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个概念,为什么警察喜欢临检没戴安全帽,或是闯红灯,或是违规停车
: 的人,因为大多数罪犯(少部分有脑袋的例外),通常视公权力为无物,所以通常不会遵守
: 交通规则等等…
: 这位更生人先生,摆明就是想挑战公权力,鸽子先生自己作业也有瑕疵被人抓到痛脚拼命
: 打
: 希望可以适当的给予警察先生更多适当的公权力,否则继续下去倒楣的永远是社会基层的
: 大家
看到下面的推文
觉得台湾有些人真他妈可悲到爆炸
刑事诉讼法130,131条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
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虽无
搜索票,得迳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确实在内者。
二、因追蹑现行犯或逮捕脱逃人,有事实足认现行犯或脱逃人确实在内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检察官于侦查中确有相当理由认为情况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时内
证据有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之虞者,得迳行搜索,或指挥检察事务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搜索,并层报检察长。
前二项搜索,由检察官为之者,应于实施后三日内陈报该管法院;由检察
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为之者,应于执行后三日内报告该管检察
署检察官及法院。法院认为不应准许者,应于五日内撤销之。
第一项、第二项之搜索执行后未陈报该管法院或经法院撤销者,审判时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为证据。
什么意思
看不懂对吧?
根据释字535搜索票他妈的要法官才能开
为何会这样
因为以前条子他妈的想蒐谁就搜谁
看你长太丑太肥就先抓进警局拘禁10天
走在路上就能叫你把背包交出来
东西全倒地上
找不到违禁品再叫你捡ㄧ检
就是因为这样才会有ㄧ号释字
出来他妈的限制条子权利
现在居然还有人觉得条子滥权是对的
真不知道是脑袋装屎还是眼睛被洨糊到
讲完这个
来讲搜索的要件
搜索就是他妈的要有搜索票
又称令状原则
你说如果没有搜索票
又紧急有搜索的需要
那要怎么办?
立法者没这么白痴
所以开了4个无令状搜索的例外
上面条文白话意思就是
第130条
逮捕犯人时
可以直接搜身,是为了避免犯人有藏凶器在身上
造成执法人员的危险
但是
抓红灯违停算不算逮捕?
绝对不算
因为违规停车只是行政罚
不是刑法上的嫌疑犯
在本案中
不能因为条子要开单
就顺便搜你身
第131条的意思是
1.追现行犯的时候
2.有人灭证的时候
3.当事人自己同意的时候
这3种情况可以不用搜索票
直接冲进屋内搜索
但第2项只有检察官可以做
条子不能做
所以他妈的
不要再帮条子滥权找借口
人民不是给你冲绩效的工具
还有人觉得条子权利应该越大越好
那像美国那样可以当街干掉你好不好?
台湾真他妈可悲
都21世纪了
人民还有包青天时代的脑袋
尤其是理组
不是数学好就什么都懂好吗?
笑死人
一边呛台湾人不尊重专业
ㄧ方面呛文组
理组是会自己打离婚官司吗>?
结婚被戴绿帽
还不是乖乖的来找法官主持公道
呵呵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