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论我们自己选的立法委员将两公约的内容,又在立法院里
将其三读立法通过(变成内国法)。
都先不讨论两公约及内国法的效力。
台南杀律师被判死刑的那位被告,医院鉴定认定没有精神疾病,
所以法官可以判死刑。
小灯泡案,医院的鉴定报告认为有精神疾病(失觉失调症),
法官非医学专家,对于有无精神疾病的认定“只能”依照医生的鉴定报告,
今天医学鉴定报告认为有精神疾病,请问要怎么判处死刑??
除了中国、阿拉伯这种国家,
请问日、韩、欧、美有哪些国家可以对一个“精神病患者”判处死刑???
你说很靠北没有错,精神病患乱杀人,但这是社会安全网的问题
一个国家没有办法好好管理、控制好精神病患(例如强制隔离、强制就医、确实追踪)
,却要求要对精神病患判死刑。
这件纵使二审法官对于精神病患者判死刑,你觉得民进党政府会对
一个精神病患“签署”死刑执行令吗?
要思考的应该是,如何让他(精神病患者)确实的治疗或与社会隔离(强制隔离)。
不然以后国民法官制(刑事重案适用)实施后,以后法官就不用背锅了(司法院的计谋?)
,这种有精神病的被告也不会被国民法官判死刑,问题解决了吗???
只是背黑锅的人由法官变成一般民众而已。
应该要确实贯彻精神病患追踪及隔离才是解决之道,
卫福部、社会局、法务部等等建立精神病患的社会安全网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以上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