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应该是要在社会道德里的一种,也就是说,职业道德不可逾越社会道德善良风俗。
否则,明知事实真相,却只因为是为加害人辩护,就隐藏事实真相,让加害人得到较轻的判决,让法律真正的公平正义无法伸张 ,那根本愧对法律,不配叫做法律人。
律师的职业道德是要对得起法律,不是对得起委托辩护人。不分是非黑白一定要对得起委托辩护人,那叫金钱道德,不叫职业道德。
再强调一次,从古至今律师应是为了事实真理和法律而辩护,不是为了任何人而辩护,如果没有这份至高的良心道德,那不配叫律师,只配叫状师
或许你会反驳我:现实社会和宪法和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律师本来就没必要依事实真相辩护。
对,没错,但这就是令人痛心的地方,法律永远不可能完美,总是会有漏洞和细缝可以钻
我想讲的是,如果每个律师对自己的职业都认为就是个混口饭吃的工作,只要一切合法谢谢指教就好,没有把它当作良心事业,那么全国人民将活在这个动辄得咎,操纵生死、自由、财产的法律悲哀之中;
法庭不再是公平正义伸张之所,而只是一堆法匠开辩论社的竞技场
希望普天下的律师不要拿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来当挡箭牌。
假设明知委托人的犯罪事实真相是重罪,却替他辩护得到很轻的判决,连真理公平正义都可以昧著良心违反了,还怕违反律师法律师伦理道德?
说到底职业是为了赚钱,怕违反律师法也不过是怕被停牌,就是跟钱过不去啦!
所以根本没有什么“职业道德”,而是只有“怕丢掉职业的道德”罢了。因为什么律师法律师伦理的还不是人订的,也不是什么真理正义。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不是法律人,或许我的观点会被一堆法律人嘲笑我是法盲,打高空,门外汉完全不知道法律是怎么玩的。
没关系,但我坚信至少在台湾这个跟其他国家比还算纯朴的社会里,大部分愿意服从法律,相信法律的国民们都是持跟我一样的看法。
如果法律人漠视这个国家和其制订的法律乃是由大部分国民所组成的,只是在自己的法律保护伞天地里沾沾自喜,那终将自食恶果,如魔鬼代言人那样。
别忘了,人民才是本体,如果恶国家,恶法太夸张,人民是可以捍卫自身人格捍卫自身权益(革命)的。希望所有法律人别成为恶国家恶法和金钱的豢养物。
说个难听一点的例子,假设今天法律人生在中东,他们可能会因为帮男性侵加害人辩护到无罪而让法官判决女受害人勾引男加害人,又依中东法律判处女受害人奸淫罪执行死刑,如此沾沾自喜自己一切合法又高超技巧的辩护呢!没错,这也是职业道德啊,完美的职业道德呢!真他X的完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