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google看到新闻中提的大众捷运法第50条
都没有提到不能带折凳啊
有人能解惑吗?
第 5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行为人或驾驶人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罚锾: 一、
车辆行驶中,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 二、妨碍车门、月台门关闭或擅自开启。 三、非大
众捷运系统之车辆或人员,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前段规定,进 入大众捷运系统之路线、
桥梁、隧道、涵管内及站区内非供公众通行 之处所。 四、未经验票程序、不按规定处所或
方式出入车站或上下车。 五、拒绝大众捷运系统站、车人员查票或妨害其执行职务。 六、
滞留于不提供载客服务之车厢,不听劝止。 七、未经许可在车上或站区内募捐、散发或张
贴宣传品、销售物品或为其 他商业行为。 八、未经许可携带动物进入站区或车辆内。 九
、于大众捷运系统禁止饮食区内饮食,嚼食口香糖或槟榔,或随地吐痰 、槟榔汁、槟榔渣
,抛弃纸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废弃物。 十、滞留于车
站出入口、验票闸门、售票机、电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碍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听劝离。
十一、非为乘车而在车站之旅客大厅、穿堂层或月台层区域内游荡,致妨 碍旅客通行或使
用,不听劝离。 十二、躺卧于车厢内或月台上之座椅,不听劝阻。 十三、未经许可在捷运
系统路权范围内设摊、搭棚架或摆设筵席。 十四、于月台上嬉戏、跨越黄色警戒线,或于
电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 或奔跑,或为其他影响作业秩序及行车安全之行为,不听劝止
。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大众捷运系统站、车人员得视情节会同警察人员 强制其离开站
、车或大众捷运系统区域,其未乘车区间之票款,不予退还 。
第 50-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未经许可携带经公告之危
险或易燃物进入大众捷运系统路线、场、站 或车辆内。 二、任意操控站、车设备或妨碍行
车、电力或安全系统设备正常运作。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天桥或地下道
,跨越完全独立专用 路权之大众捷运系统路线。 有前项情形之一者,适用前条第二项规定
。 未满十四岁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监督不周,致违反第一项规定 时,处罚其法
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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