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波看来众多乡民都缩手不敢嘴泡,也算是还我八卦版一阵清爽。
板上有没有民法及刑法专才来讨论一下,带起八卦版理性论法的风气。
red对于‘公然侮辱罪’似乎很有把握叫被告乡民去问律师,小弟见解如下
公然,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
侮辱,使人难堪为目的,直接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不屑、轻蔑或攻击之意思
,足以对于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达贬损其评价之程度而言。
假设对民众做一个对于我国媒体名嘴,私德操守信任度调查
一到五分,而最后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仅有一分。
乡民是不是就能主张,其标题还有内文可供阅听人判断事件内容,标题审查有过失属不法
行为,然我国对于媒体名嘴之道德信任度本属低下,综上所述并不达贬损其评价之损害程
度。
键盘法官快点上线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