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安法来办已经算很轻了。
基本上台湾的这种卖国贼都用国安法在判,真的是过太爽。
真的该用刑法外患罪来判
中华民国邢法外患罪
第104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条 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
,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光这两条就可以抓一堆卖国贼出来了啦。
要不是台湾民主法治发展至今怕有冤狱栽赃。
我看一堆跟对岸偷来暗去的早就关好关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