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中央社
假释撤销规定 法务部拟修正放宽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27日电)刑法规定假释中故意犯罪而遭判处有期徒刑者,一律撤
销假释。法务部认为现行规定略苛不利更生,拟修正为超过6月徒刑应撤销,若为6月以下
徒刑,视个案审酌是否撤销。
刑法第78条规定,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于判决确定后6月
以内,撤销其假释。但假释期满逾3年者,不在此限。
由于有期徒刑的范围从2月到15年,法务部认为,若受假释人假释期间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
刑,其实仍有机会可以易科罚金、易服劳务,现行规定却一律列为应撤销事由,似嫌过苛
。
法务部指出,现行规定是不论罪名及刑度轻重,只要受假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律撤销假释
,使已逐渐回归社会的受假释人因触犯轻微罪名而撤销原重刑的假释,实有轻重失衡的疑
虑,而不利更生。
为使撤销假释的规定更弹性,法务部拟修正刑法第78条,改为假释中因故意更犯罪,被判
刑超过6月者,应撤销假释,若遭处6月以下徒刑,矫正机关则有依是否难以维持法秩序而
决定是否撤销的裁量权。
法务部日前已预告修正,欢迎各界提供意见。(编辑:李锡璋)1070527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5270157-1.aspx
5.备注: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