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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通过 爱滋病患将可器捐其他带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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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爱滋感染者一旦经检验确认罹病,便不得进行器官捐赠。不过,考量国际间已逐渐松绑爱滋病患捐赠器官规定,立法院院会今(18)日通过修法,让未来健康稳定的爱滋病感染者,也可捐赠器官给予其他的爱滋病患。
现行条文规定,只要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检验出爱滋病阳性反应,都不得使用,但考量国际间逐步松绑爱滋器捐禁令,且我国已开放B、C肝带原者可捐赠器官给带原者,依此先例考量,决议让爱滋感染者也能器捐给感染者,但前提是临床健康状况必须稳定。
三读条文也增列但书,接受器官移植的爱滋病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术前以书面同意,不受不得使用爱滋病毒器官的限制。
卫福部长陈时中强调,目前器官移植来源相当缺乏,若开放爱滋病感染者可捐赠器官给其他爱滋病患,不会让爱滋病感染扩大,也有助于降低器官捐赠的等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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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8日三读通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修正草案,未来只要爱滋感染者同意,即可接受另名感染者的器官移植。(资料照,颜麟宇摄)
朱冠谕 2018-05-18 16:30
备注:
那爱滋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