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大法律学院教授发起重启校长遴选连署啦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18-05-17 23:19:20
从整个法律架构,可以得知遴选委员会是台大内部的组织。
即使遴选委员会未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台湾大学也具有机关地位。
涉及大学自治事项,台大具有当事人能力。
一. 遴选委员会是台大的内部组织(阶层:教育部→国立大学→遴选委员会)
从组织法源来看,各国立大学的组织规程里都可以看见遴选委员会的规定。
(台大组织规程第38条、成功大学组织规程第25条...)
组织规程是由校务会议订定,若非台大的内部组织,怎会由校务会议订定组织规程?
而且从“教育部函:公私立大学校院订定或修正组织规程参考原则(101.04)”也可以发现,遴选委员会被包含在里面,是属于国立大学的内部组织。
从行为法源来看,各国立大学都有自己的校长遴选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国立成功大学校长遴选办法。)
如果遴选委员会是独立于国立大学以外,遴选办法就不会由校务会议订定。
所以即使遴选委员会不具有行政机关适格,台湾大学也一定有行政机关适格。
二. 校长遴选是属于大学自治事项:
一个组织的自治权通常展现在组织、立法、财政与人事上,上级机关非不得以法律为概括规范,但不得逾越法律明定的界线。而且对于个案越深入,对于自治权侵害越大。
从立法的历程来看,管妈与杜前部长也认为大学校长遴选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也基于此精神,对于大学法进行修正。
大学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各教学研究单位、行政单位的首长任命权,若是承认组织权不属大学自治,教育部可以决定校长,那同理校长就可决定下级研究单位人事任命,大学自治不就荡然无存。
反之教育部要尊重大学决定,大学校长尊重各院遴选委员会决定。不是比较符合大学自治?
而且反过来说,若是今日认为大学校长非属大学自治范围,改由政府派任,难道依照社会通念,对于大学自治没有侵害?
若是教育部有最终决定权,那又为何劳师动众设立遴选委员会,搞了一年仅选出一位人选?
而且依照旧法是“遴选二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之。”,而新法却是“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由此可知,经过遴选后已经具有校长当选人资格,只是需经教育部聘任程序。
三. 有关大学自治事项,教育部不是不能监督,而是须做适法性监督。
四. 教育部对于大学自治相关事项,所做的决定就是行政处分。
※ 引述《ceiba5566 (Ceiba56)》之铭言:
: → WizZ: 台大可以诉愿吧 05/17 17:08
: 推 WizZ: 台大可以补个文叫教育部发给准予聘用的公文 05/17 17:10
: 台大在这个案子里没办法提诉愿,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理由得看大学法的规定。
: 依大学法第9条第1项:
: “新任公立大学校长之产生,应于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十个月前或因故出缺后
: 二个月内,由学校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
: 由教育部或各该所属地方政府聘任之。”
: 我们先假定聘任校长是个行政处分,单就“聘任校长”的处分机关来看,中央属教育部,
: 各地方由各地方政府聘任。也就是说,只要是“国立”的大学,校长聘任都是由教育部发
: 公文给校长当选人,聘任该人担任校长;至于像是台北市立大学,就是由台北市政府聘任
: 。从这边可以看出,聘任校长的处分机关不是那间学校,在这个案子里不会是台大。
: 接着有人会问,那台大在校长聘任中是扮演什么角色?整个校长聘任的流程是:
: 1. 开启征选程序→2. 受理人民申请→3. 经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4. 报教育部聘任
: →5. 教育部对申请人发出聘任处分。
: 整个校长聘任是一个“多程序行政处分”,不是“多阶段行政处分”,台大在程序中没有
: 对外作成任何意思表示过,遴选委员会所作成的决定只是内部决定,不具备对外效力。这
: 种会经过他机关或其他委员会组织审议后才对外作出实质处分的类型有很多,例如像是各
: 机关的诉愿会、学校里的性别平等委员会等,以前的公投审议委员会等。也是行政程序法
: 第114条第1项第4款所称的“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委员会”。
: 因此,台大的校长遴选委员会只是整个校长聘任处分程序中的内部组织,不具有任何外部
: 效力,甚至依大学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聘任大学校长的权限,自始就不是由台大所掌有
: ,而是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行使。
: 既然校长遴选委员会以及其决议只是内部程序,那教育部未介入实质内容,而从形式上认
: 定校长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有瑕疵,进而要求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重为审议,在行为定性上
: 就必然会是行政内部行为,而不是“对台大的行政处分”。这概念就跟台北市的局处长上
: 签请市长核准,市长驳回,这不是市长对局处长的行政处分,而只是内部决定。
: 既然教育部这个要求不具外部性,只是对内部的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要求改善,就不可能
: 成为行政处分,台大也不可能以该要求作为行政争讼的标的请求撤销或怎样。
: 有人会说,那台大可以基于如同人民的地位主张其权利受教育部侵害,而提起救济云云。
: 但是:一、台大一来是教育部的下级机关不是行政法人,不具备独立法人格,且校长遴选
: 委员会只是内部组织,是要如何基于等同人民的地位?二、纵认真的有如同人民般的地位
: 好了,台大并没有被侵害任何权利(力),因为校长聘任的权限自始不是归台大掌有,大
: 学法并没有授权给各国立大学自行聘任校长,这跟私立大学完全不一样。在无法立于等同
: 人民地位,而且根本没有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诉愿必定是不受理,行政诉讼也一定驳
: 回。
: 现在台大校长的争议,是停留在“没有对外作成任何行政处分”的状态。也就是说,自从
: 开启了校长征选程序后,历经漫长的时日,主管机关始终没做出任何处分。对于管中闵或
: 其他申请参与台大校长遴选的申请人来说,他们的申请案至今仍然是悬而未决的状态。如
: 果管中闵真的想要救济,就是以教育部为相对人(相对人不会是台大,也不是遴选委员会
: ),提起怠为处分课予义务诉愿,遭驳回再向行政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1项提起行政
: 诉讼。
作者: ceiba5566 (Ceiba56)   2018-05-17 23:22:00
为什么教育部对大学做的决定就是行政处分?依教师法第14条,教育部的核准是行政处分吗?从大学自治并非想当然尔可以推导出四、的规范戒命最高行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已经有表示了这案子无论怎样都不会害管中闵无法救济,我不懂论述中始终坚持教育部的决定是行政处分的意义何在法规范的理解不是用激问句来回答的。你说这部分是自治权,那权利的规范依据在哪....起码也要有个法条吧?再者,大学法第9条第1项已经设计了那样的程序,文字上到底哪里具有对大学为意思表示的效力?你大可主张大学法违宪,但那不是行政法层次的问题。不要把宪法层次的议题跟行政法层次混为一谈。不然至少请您解释一下,为何教师法架构下教育部没处分教师法甚至用了比大学法更强的字眼“核准”教师的解聘停聘不续聘,比校长聘任更是大学自治核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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