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time: 你讲普通法与特别法那段,我是认为根本搞错了,
→Googletime: 用行政程序法有关程序的规定,其原因在于三条三
→Googletime: 款的事项排除,跟什么普通法特别法风马牛不相及
谢谢你的指正,我觉得跟你应该是有继续讨论的价值。
你指的应该是这一条: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
我看过讨论有两种解释法:
1. 学校 或 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
=> 照这样解释就是你说的那样,行政程序法根本不适用于学校。那个原po一直跳针行政
程序法直接被打脸打到他妈都不认识。
2.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 之内部程序。
=> 有说法是说,遴选校长不是为达成教育目的的内部程序,所以依然适用行政程序法。
有没有注意到,我已经退一万步假设行政程序法是适用的了,但即便是这样,大学法
仍然优先于行政程序法。
所以不管怎么说原po都是在鬼扯,这点我想你也同意吧。
→ Googletime: 至于你说当初没有人举报,那是因为相关资讯是事后
→ Googletime: 挖出来,遴选时未充分揭露相关资讯,自然没有举报
→ Googletime: 以这个为理由认定没有瑕疵也是蛮妙的。
抱歉,依照规定管就是合法选出的校长。
你可不可以事后质疑他的适任性,可以。
你可不可以事后告他违法让他丧失资格,可以。
教育部有没有权利监督校长的适法性,甚至在情节严重时拔掉他,当然有。
但你在没有法源根据之下就卡住他不发聘书说这次选举不算重来是什么意思?
更可笑的是,让我们来看看阳明大学校长的例子:
“监院纠正阳明大学校长案 教育部:郭旭崧可继续任校长”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66802
‘监察院认为教育部处理阳明大学和台大的标准不一?陈焜元澄清两者状况不同,监察院
质疑的是厘清的过程标准不一,但阳明和台大被质疑的时间点有所不同。阳明大学校长
在遴选过程中,未有人提出属同一公司的质疑,直到遴选程序结束、甚至教育部的聘任
均已结束,才有人提出候选人和遴委属同一公司的问题,但台大是在校长聘任过程进行
中即被关注。’
看到没有,同样是独董选校长,教育部自己出来说遴选过程中没有人提出质疑的话,事后
不算耶。请问台大遴选过程中是谁有提出质疑吗?
什么?你说一个是聘任前一个是聘任后,不管啦就是不一样?
请问是谁在遴选过程没有疑义后还在那边一直针对性抹屎什么论文抄袭中国兼职,
迟迟不聘任的,不就是你教育部吗?
你教育部干脆说,我不聘任你就代表你有违法疑虑,我聘任你就不违法了不用查了可以继
续当喔乖~
到底是有多少耻力才可以做到都被监察院纠正了还可以持续讲这种屁话。
推文的G大,念在你还蛮就事论事,我完全尊重你可以提出你对管的质疑,但你不觉得这整
件事就是dpp政府荒谬无下限到了极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