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一段法院的陈述
所指贞操,乃指个人对性行为或身体亲密接触等行为之自主决定权。性行为之对象是否已
婚,因涉及该性交行为是否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许,属于性自主决定权之重要事项,在
一般情形,隐匿已婚事实,致对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于贞操权,得请求损害赔偿。
但若系从事性交易或有相类脱法行为,有关性交与否之决定,重心已挪至金钱与价码,单
身与否对于性行为之决定如已被淡化,则纵受单身欺瞒者,亦不能据以主张贞操权受到侵
害,自不得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
(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
很少听说过男性主张贞操权!?
因为两年后两位成年男性也会结婚
(未成年的不考虑,某些人别想染指)
是不是贞操权是女性的专利阿?
女权自助餐的一道配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