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完整新闻标题:
马英九被“突袭”改判有罪 还好去年释宪可上诉三审
3.完整新闻内文:
2018-05-15 10:33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即时报导
2013年的“九月政争”搅动台湾政坛,10月3日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到台北地院自诉马英
九涉嫌教唆泄密,并向台北地检署控告黄世铭及泄密等罪。当时柯说“你以为污蔑、污名
化柯建铭,就有正当性?这是一个‘伟大时代’来临了,整个台湾的天空,执政轴线已经
要改变了。”。后来政党轮替,但缠讼未休,马因泄密、违反通保、个资法,一审无罪、
二审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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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左图)2013年到台北地院自诉前总统马英九(右图)涉嫌教唆泄密。图
/本报系资料照片
前总统马英九遭控教唆泄密,台北地检署依违反刑法公务员泄漏中华民国国防以外秘密罪
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和个人资料保护法起诉,除了个资法是2年以下徒刑之罪,另两罪
均是3年以下,且皆可易科罚金,属二审定谳之罪。马一审获判无罪,但高院改判他有罪
,依大法官释字第752号解释,得上诉第三审法院。
去年司改国是会议期间,“避免突袭性无罪改有罪判决确定 ”也是讨论焦点,大法官7月
28日作出释字第752号违宪解释。解释文指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
罪,与刑法第320条、321条窃盗罪,第二审撤销原审无罪判决并改判有罪,被告不得上诉
第三审法院,如此未能提供至少1次上诉救济机会,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
若马英九仍被最高法院认定有罪,还可依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声请释宪,借由释宪来厘
清总统是否有“院际调解权”。
如果今天高等法院判马英九无罪,案子就告确定,因大审法保障的是宪法的权利受侵害的
人,只有刑事被告可声请,而告诉人柯建铭非“当事人”,反而无从释宪。刑事诉讼法第
422条也规范“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的理由,条件严格,基本上须新事实、新
证据才能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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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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