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9la (饮酒啦)》之铭言:
: 叭噗啦
: 各位知道为什么没有法律系的教授愿意出来背书吗?
: 认真找了判例,原来如此,
: 有了这判例,谁还要淌这混水呀?
: 判例网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可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105诉字74号》633-640行有以下文字)
: 《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后之规定,
: 聘任国立大学校长权限明定在教育部,
: 是决定国立大学校长之行政权限属教育部,
: 遴选委员会并无单独决定权。再者,
: 依上开行为时大学法第9条第2项规定,
: 参与前阶段遴选程序之国立大学遴选委员会,
: 系依各大学组织规程设置之校内委员会,
: 并非独立机关,其作成之决定,
: 尚无从迳自对外生何规制效果。准此,
: 自94年12月28日修法后,虽将遴选人数
: 由2至3人改为 1人,然聘任权限仍属教育部。》
逼我又要浪费一篇扣打 打吱吱脸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闵 李茂生酸:这2点优
时间 Mon May 14 20:09: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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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一. 基本常识:
: 1. 台大是行政机关.
: 2.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是受委托执行公务的团体(视为行政机关).
: 以上单位执行校长遴选事务皆属行政行为
你这个见解是黄帝颖提出来的但是可以说是完全错误
他最爱在政经上引用他永社好朋友在高高行的败诉判决
(去看某个党工的洗版推文)
但是这个判决完全就是在打他自己的脸
稍微有点公法概念的都看得懂
他一方面用这个判决写的“教育部有最终处分权”文字
大肆宣扬教育部合法
一方面又提出教育部跟大学之间是职务命令关系
但其实高高行判决明明就是讲
成大校长落选人之所以不得对学校遴选委员会提起救济(败诉原因)
在于委员会根本不是行政机关
仅是大学之内部单位
待大学报部 教育部聘任后处分始对外生效
这是学理上多阶段行政处分概念
而既然教育部聘任为行政处分
须大学先为参与
怎么可能会是职务命令说呢?
又 释字380已经清楚表明
教育部跟大学自治事项是适法性监督关系
自不可能解为内部或隶属关系
既依大学法所为自治也不会是委托行使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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吱吱很奇怪 明明看不懂判决书 又一直觉得自己很会
你拿成大校长落选人败诉的判决理由来讲管案 这甚至连反射效都称不上
到底想主张什么?
这篇判决就是认为教育部聘任乃行政处分
对处分相对人(=成大)发生效力
这不是在打自己的脸吗
趴趴趴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80508-VDsA
拔管为行政处分? 律师:诉愿会认定
律师黄帝颖受访时分析,行政处分的要件是“对外发生效力”,若是针对受托单位只能算
对内的职务命令,因此教育部公文的确会产生见解上的分歧,“关键在于教育部认定遴委
会是受托行使公权力遴选,最终聘任权仍在教育部,驳案则属于职务命令或通知,要求台
大重新补正程序,不算是行政处分,也不宜认定教育部是规避台大提出行政诉讼的文字游
戏。”
我要权力的时候就说 我才有决定权
你要救济的时候就说 这是职务命令
公法有没有这么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