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106,重诉,557
看原本判决比较有感觉
可以战的点好多
惟本院审酌原告为大学毕业,为全职家庭主妇,名下财产有一户不动产,被告则为大专
毕业,从事房仲业,月薪约5 至6 万元,及被告以上开言语对原告为污辱,侵害原告人
格及名誉权之程度,及被告于斯时业已书立悔过书,表示悔过之意等一切情状,认原告
请求被告就上开97年3 月27日、97年5 月28日、97年9 月22日所为各均赔偿137 万4486元
,就上开97年5 月31日所为赔偿274 万8972元,实属过高,应各酌减为3 万元为适当。
战学历:老婆大学 老公大专
战工作:家庭主妇 VS 房仲
战薪水:50K
...可知两造系对于被告管教女儿施以体罚是否适当一事,发生争执,被告先向原告解释
系女儿踩到地上脏污,其始会处罚女儿,因原告不接受此体罚理由,责骂并质问被告,同
时取出手机对被告录影,被告遂表示其欲离开现场,原告仍持续质问被告,被告即表示
“你要去跟法官讲吧!”、“我累了”,原告复持续要求被告说清楚,被告乃出言“你这
好可怕的人啊!”。
战体罚: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