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闵 李茂生酸:这2点优

楼主: changbsd (............)   2018-05-14 19:46:37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标题: Re: [新闻] 台大要教部速聘管中闵 李茂生酸:这2点优
: 时间: Mon May 14 19:10: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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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之铭言:
: : 先不说教育部找了好久,还找不到法令这件事情。
: : 其实大学自治是宪法位阶的原则,对于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 : 如果法令无正当理由侵害大学自治,是会被认定无效的。
: : 所以大学自治,确实是高于法令的。
: : 一个违宪法令而无效的,确实是比一个合法的行政规则还blue的。
: : 不过最终,行政院要把他依哪个“法”讲出来,才有办法讨论这个法令的效力。
: : 教育部这样心安理得,干嘛公文这样闪闪躲躲~~~
:
: 一. 基本常识:
:
: 1. 台大是行政机关.
: 2.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是受委托执行公务的团体(视为行政机关).
:
: 以上单位执行校长遴选事务皆属行政行为.
:
: 二. 违法之处.
:
: 1. 台大身为行政机关, 自始即知遴选委员蔡明兴与校长候选人管中闵之关系,
: 却未对此善尽监督之义务, 形成仅对管中闵有利之局面,
: 有违一般法律原则.
: (行政程序法第4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
: 一般法律原则里面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则),
: 不是法律没有明订就可以大小眼.
依你所言那中研院的人不用比照吗?别忘了,就资进党打的利益回避影响投票结果
遴选委员中中研院跟候选人的关系更密切,更能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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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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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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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受委托执行公务,
: 对于应清查之事务未详尽清查, 致生争议,
: 除违反行政程序法第9条外, 亦违反同法
:
: 第36条: 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
: 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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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vec (乡民)   2018-05-14 19:52:00
现在这票虾鬼扯的 就是拼命在想理由卡管 东扯西扯
作者: enso (Raven Family)   2018-05-14 19:52:00
中研院长曾自请回避 ,但是遴选会通过不用回避蔡董当时自请回避,或管教授请遴选会裁示,就没有程序瑕疵问题。教育部目前针对的是程序瑕疵,真想要管校长,就该补正程序问题。至于适格与否,校务会议裁示即可。
作者: Anvec (乡民)   2018-05-14 19:57:00
哪一条规定要回避
作者: feartis (狂简)   2018-05-14 19:57:00
没这条规定,没瑕疵,完句点
作者: Anvec (乡民)   2018-05-14 19:58:00
真的是超级鬼扯蛋然后你觉得应该要回避的原因 是因为怕有利益关系所以你觉得自提回避 结果没有回避 就不存在利益关系吗???听你在....所以如果蔡董不讲 然后投了管 叫有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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