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ffffff4 (使用者在线上)》之铭言:
: 根据现在司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 但是欧美有些女权在推把性侵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上
: 被告必须证明有同意才算无罪
: 这样会怎样?
你好,是我,柯南最近真的很会演戏。
扯远了,这是我觉得女权最闹的一点之一,之前我看过几篇文章,他们的脉络是这样:
性侵受害者多半是女性 → 女性是弱势 →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女性 → 所以应该推定性侵
老实说,前三个拆开来都还算正确,虽然我真的觉得妇女保留名额是笑话,不过这是后日
谈了。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学界还有超偏激的,对221(强制性交)中的强暴胁迫采“意思瑕疵
”还三小的理论
就是只要被害者的意思决定有一点点瑕疵,你都有强暴胁迫。
当然这都是笑话了。
女权不明白的,是法治的运作方式。
就像前几天我看到的一篇,哲学系写的文章,内容大概就是美国有几所学校,当中被投诉
性侵的人,只要有性交,就要证明自己没有性侵。
当中整个在鼓吹这个想法超棒,说什么举证很困难,本来就应该这样。
我相信大家都听过投票选小偷的故事,我们就用这个故事说明。
被指称是小偷的A说自己没偷,可能老师就检查他书包,没有又要逼问他把东西藏在哪里
,问题来了:
A可能就真的没偷,他怎么知道东西在哪里?
而且他只是个被票选出来的小偷,不觉得很荒谬吗?
对,这个想法本身就是如此荒谬。
举证责任倒置的想法,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可以接受,但那限于民法
像消费纠纷、公害污染、医疗纠纷(有争议)等等…因为被害人几乎不可能提供证据、被
告才可能有证据(制程、病历等),加上双方实力差距,所以我们能接受。
但是刑法上,我大概只想得到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这个本身问题很大的罪章了吧。
更别说现代社会,对刑事被告伤害最大的往往不见得是被告本身
而是舆论。
梁女是、陈星是,他们一个无罪确定,一个证据不足,当初还不是被酸的铺天盖地,就算
争议更大的Kobe,即使他已经无罪确定了,现在看看NBA版
还不是一堆“强暴了”、“英俊”、“统治丹佛”之类的推文?
离题了,我想说的是国家本身。
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的至宝,是用无数冤案的鲜血堆积起来的,保护一般人民最重要的一
章,没有无罪推定,就没有法治。
也许女权想说,有很多的“性侵犯”,因为举证困难,所以纵放,这难道是对的吗?
我会说,对,也不对,我同意性侵犯应该要接受制裁,然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性侵
犯,那国家又要如何以之相绳?
更何况,这样单方面的说词,忽略了另外一群人,他们甚至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性侵,却
被提告性侵。
他们不可怜吗?
而在这两者之间,又有多少明明是合意性交,事后又被翻脸不认人的?
这些人应该更值得保护,不是吗?
我没有时光机,我不会Bites the dust,没办法回到当时去看究竟有没有,而你,自称被
害人却提不出证据,我又要如何说,是,被告真的性侵了你?
我不行,没有一个唸过法律的人,会觉得这可行。
除了造成更多冤案之外,毫无意义。
更何况,对方同意为性交、被强制性交,两种状况下,何者尝试留下证据的可能性比较高
?
你裤子脱了,手机开了,然后对方打你一巴掌,说“你他妈是不是不信任我”
各位摸著良心说,你难道会他妈的说是吗?
正因为想搞你的方法很多,让你无法证明清白的方法很多,所以无罪推定才会如此重要。
直接END的看这句就够了
会出现一堆防卫机制,后来想想不对的,然后一告就上去了,很遗憾,这种罪名要找证人
太难,要是你刚好又没有录亲热影像的恶心兴趣,那你大概掰了。
就算你有啦,其实能搞你的罪名还是有点(侵害秘密)。
Only my opinion, not Railg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