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5130084-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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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旅游,内政部拟修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团体旅游、个人旅游应备存款条件,由新台币20万元降为10万元
内政部已于5月11日刊登行政院公报,预告修正这项办法,预告期为60天。
内政部在修正草案总说明指出,“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最近一次修
正施行是民国104年4月,鉴于两岸交流的环境持续发生变化,为提升两岸旅游品质及维持
交流秩序,所以提出修正草案。
现行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
具的证明等情形,得申请许可来台观光。
内政部表示,为实质鼓励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旅游,拟调降应备存款为新台币10万元,且参
考现行“东南亚国家人民来台先行上网查核”的资格条件,拟将持有经主管机关公告的其
他国家有效签证也列为可取代财力证明的选项,以提升旅客来台旅游意愿。
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许可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的应备存款条件,也拟比照从现行20
万元以上,调降为10万元以上,或持有经主管机关公告的其他国家有效签证。
为落实人流安全管理,内政部打算新增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个人旅游,应检附旅游
计画或行程表。
现行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的停留期间,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
15天,内政部参考入出国及移民法停留相关规定后,打算增列除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外,每
年总停留期间不得超过120天。
经许可来台观光的大陆地区人民,依规定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为明确规范,
内政部拟将选举造势、助选或政治性质公众活动、进入军事国防地区、国家实验室等,都
规范在条文内。
此外,考量目前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旅游市场已逐渐成熟,内政部拟调降旅行业办理大陆地
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的资格,由现行必须是成立5年以上的综合或甲种旅行业,
改为成立3年以上即可。
现行规定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出现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
每一人扣保证金10万元,考量目前情况多半是旅客趁返回饭店后自行离去,旅行业实在难
以有效控管行踪,所以拟调降为扣保证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