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wa123456 (松风)》之铭言:
: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北部一名女大生和陈姓学长互有暧昧,两人在前年10月某日夜晚
: 及强制性交未遂罪,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事证不足,处分不起诉。
: 根据《苹果日报》报导,该女大生原有交往多年的男友,陈姓学长在女大生与男友分手后
: 展开积极追求,两人很快就发展出暧昧关系。前年10月某夜晚,两人和其他同学在导师办
: 公室开会到深夜,最后只剩两人在办公室内,趁著夜半无人时进行爱抚,不过最后女大生
: 认为进展太快,心中仍无法忘掉前男友,学长也尊重她的决定。
: 不料过了10个月,女大生控告陈姓学长当天不顾她的反抗,将手伸进上衣内摸胸,还在她
: 耳边轻声说“想要”,奋力挣脱后跑回宿舍痛哭还吵醒室友。陈姓学长到案时说明当天两
: 人的确有接吻爱抚,过程中她想要有进一步发展,女大生起初略有闪躲,有问她“是否不
认真问 假设这名陈同学
当时确实上车了 和这位学妹发生亲密关系
那后果会怎么样?
意思是说 具体来看 究竟性侵构成要件该当?还是不该当? 会不会成罪?
以社会一般通念来看 会怎么认定此事的性质?
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