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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
2.完整新闻标题:
诬指男子性侵 女判囚1年2月
3.完整新闻内文:
一名女子同时与2人交往,担心劈腿曝光,控告其中1男性侵,女子一审被依诬告罪判刑1
年2个月。高院认为,为避免予人可随意操弄侦查、恣意陷人入罪,一审的论罪量刑并无
不当,驳回上诉。
全案起因于桃园市一名女子于民国103年向警方报案,指控遭一名男子性侵,这名男子还
拍下性爱影片,用以要胁进而再性侵2次。
桃园地检署承办检察官获报,搜索男子住处查扣电脑与移动电话,发现男子电脑、手机存
有邀约网友施用毒品、发生性关系的对话纪录,唯独不见女子所称的性爱影片。
挨告的男子也喊冤,辩称与女子因性交易结识而交往,绝无性侵。
检察官反复比对女子说词,发现女子对遭性侵的次数、时间、地点说词不一,甚至连如何
认识男子的说法也有多种版本,认为男子犯嫌不足不起诉,另依诬告罪起诉女子。
桃园地方法院一审勘验两人对话纪录,发现男子不断表达爱慕之意,女子则对男子多所指
责。一审合议庭认为,若如女子所言因对方握有性爱影片而言听计从,为何对话纪录显示
男子多为低声下气,且完全不曾提及性爱影片?认定两人是交往关系,男子也未曾性侵女
子。
一审合议庭也指出,女子指控版本众多,先称在工地结识男子,后改称在网络聊天室认识
,也曾声称是在加油站打工认识,遭性侵得逞次数也前后不一。
一审认为,女子每一次都用积极肯定的语气描述遭性侵的过程,试图取信侦查、审判机关
,但每次内容不同、版本众多,认定女子是因为遭同居女友发现与男子的亲密对话,为取
信女友才诬告。
一审认为女子让检警劳师动众、徒耗侦查成本,犯后态度极差,若不严惩将使他人认为可
操弄侦查、恣意陷人入罪,判女子1年2个月徒刑。
女子不服提起上诉,高院认为,一审已详细调查全案证据,事实认定无误,而女子习惯以
谎圆谎,心态恶劣,又一再藐视司法,妨害司法公正,仍判女子1年2个月徒刑,仍可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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