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记者在工作与同事拍广告时,被无预期的搭肩感到不悦痛哭
并指控对方性骚扰,有正反两方支持
支持者大多的理由是
被害者认为不舒服,就是性骚扰,这是主观认定,不用管别人怎么想
然后我看到网友贴<<性骚扰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
、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也就是说性骚扰必须与性或性别有关并使对方不舒服
但是很多人说只要觉得不舒服就是性骚扰,但没有提到与性的关联
所以我想问‘性骚扰’是
1. 必须与性或性别有关 and 使对方不舒服,两者同时符合
2. 必须与性或性别有关 or 使对方不舒服,还是只要符合一项就好
如果说真的上下其手乱摸一通或是讲下流话摆下流表情,这也很容易认定是性骚扰
但如果只是瞪对方一眼,或是不下流的接触到身体不隐私敏感的部位也算‘性’骚扰?
我看到很多人觉得无法分辨 #MeToo 所以问一下
另外希望大家除非是私下与对方独处有危险,
否则在公开场合被欺负的当下一定要马上说出来拒绝,杜绝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