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分两类,一类去工厂当劳工。
一类是去家庭照顾弱势者(失能或失智者)。
后者的“雇主”又分为强势雇主与弱势雇主。
强势雇主如果欺压外劳,这是台湾新闻偶尔报导的。这种雇主该被谴责、外劳无责任。
所以某些视野不广的网友一直不知道还有下述情况:
弱势的雇主,例如本身也就是老贫弱的人。他的亲人只剩下另一个失能失智者,
两个人相依为命,没有其他亲人可以当雇主。
如果这个家庭请的外劳比较不幸遇到很恶劣的,那么这个弱势雇主还真拿外劳没办法。
至于恶劣外劳会怎么欺负弱势的被照顾者,各位自己google。
在弱势雇主没有欺压外劳(老贫弱的雇主也没力气欺压外劳)的情况下,某些外劳拿乔当
老佛爷,比如说整天滑手机玩游戏,完全不帮卧病在床的失能失智者翻身,导致患者生褥
疮。如果雇主请外劳不要一直滑手机好几个小时而疏于照顾患者,老佛爷就不爽了,开始
搞没有反抗能力的雇主或受照顾者。
当然,外劳不会去殴打受照顾者。这容易被抓包,有刑责。但各位的脑袋要知道,比如说
但若外劳喂她觉得照顾得很烦所以让外劳心情不爽的失智者吃粪便,各位认为不恶劣吗?
失智者正因为失智,就这么吃下粪便,而亲人雇主因为也是老贫弱,加上不是每时每刻
跟在失智的亲人身边,后来才凑巧发现这种情事。
某些网友可多google,了解一下现实。
有人说:那就“换”另一个外劳啊。这就是没经验的风凉话了。
依照台湾政府白烂的对于家庭型外籍看护的政策,在这类“外劳”的“供需”市场上,
是有“quota”的。一个外劳配一个被照顾者。不做的外劳,就要马上回母国离开台湾。
各位以为“随时都有多出来的其他‘空闲候补’外劳在‘台湾’待着”来让仲介可以
提供给“想换掉目前恶劣外劳”的雇主吗?
除非加上“同时”有其他家的恶劣外劳被中止雇佣契约,两家才能“互换”“恶劣外劳”
.....然后继续被“新恶劣外劳”荼毒,这什么跟什么?
至于若“重新申请”从某个外国“新聘”一个外劳,这里告诉大家,“行政实务”是
3~4个月。在这4个月内,老贫弱的雇主的其失智失能的亲人,会不会因为缺乏照顾而身亡
都不一定咧!
至于“比较容易有人选”的“台籍”看护,若要做到外劳看护的工作范围,
行情是每月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