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别END辣 QQ
懒人包看最后一段就好惹
一审判决
新北地院刑事判决99年度易字第1330号
https://goo.gl/uX1RGA
(一审判决第279-349行是医审会鉴定)
二审判决
高院刑事判决103年度上易字第665号
https://goo.gl/ApcSB5
争点在:
“膝关节脱臼而压迫膕动脉,会立即导致膕动脉血管
阻塞,患肢会立即呈现发绀现象,若膝关节脱臼而
压迫膕动脉,然未立即将膝关节复位,以解除血管
阻塞, 则4至6小时内即可造成肌肉组织坏死。”
“本案依术后护理纪录,自97年8月10日10:30
(手术后 3 天)始记录伤口有臭味,此时可判断伤口
已产生组织坏死。若病人有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
切开术, 可恢复末梢血液循环,避免组织坏死,惟因
无末梢血液循环纪录,故无法判断此时有动脉
阻塞情形。”
(注:不知道是一审判决书还是医审会写错,二审说这里应为8/11)
“运送病人期间,原本受伤之膝关节若经外力撞击,
有可能比一般人容易产生脱臼,亦可能因发生脱臼
而压迫膕动脉致阻塞发绀之情形,惟于如此短暂时间
内,不会发生组织坏死。”
(一审判决第313-325行)
“惟依术后照顾纪录,未能呈现末梢血液循环状态,
即有违医疗常规,若被告术后未照顾观察患肢血液
循环状况,则显未尽诊疗上之注意。”
(一审判决第353-355行)
简单来说,
一审认为不能因为有异味及感染迹象,就认为肌肉
组织已经因动脉阻塞而产生坏死,再加上没有证据
证明右膝移位导致压迫动脉的情形在转院前就存在,
没有积极证据证明医师有过失,所以判无罪
二审则是认为8/11当天组织有坏死情形(依医审会
鉴定),但医师因为没有巡房所以没发现,再加上
转院虽然可能会导致膝关节脱臼,但因为转院的
时间很短,就算在转院途中膝盖脱臼也不会发生肌肉
坏死,不过病人就是因为肌肉坏死导致截肢,所以
认为膝盖脱臼在转院前就发生,导致转院后要截肢,
最后判医师有罪
有趣的是这段里面
一审有证人值班医师说8/11有看过伤口无异常
不过二审认为证人其一在8/8后就没有到病房看过病人,
其他两个证人是同案已和解被告,因为具有相当关联
,所以难免偏颇,再加上没有病程纪录证明他们的说法,
所以这些证词不能认为病人在住院期间的血液循环均属良好
这个案子因为旧刑诉376的关系没办法上诉到第三审
不过倒是提了三次再审
除了后两次被程序驳回外
第一次的再审
高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声再字第449号
https://goo.gl/DG3ssi
有一段再审声请理由挺有趣的:
“迨告诉人于8 月12日凌晨2 时19分抵达长庚急诊
,凌晨3 时22分发现其右下肢发绀 ,未立即将膝
关节复位,迟至同日上午10时27分(已超过7 小时)
,始做
血管摄影,发现右膝关节血管阻塞,又经过9 小时多
,迟至当日晚上7 时48分始施行截肢手术,此有病历
附卷可凭,足见告诉人转院长庚医院后,始发生右膝
关节脱臼致右膝后侧膕动脉拴塞,声请人无任何过失。”
(注:10点的血管摄影,在一审判决有写道医师诊断为右膝
外伤性脱臼未复位、膝部血管外伤性阻塞并发右下肢缺血性
坏死及败血症)
我个人是觉得这段有完全打到二审的判决理由
不过在一、二审没提出这点,驳回再审声请的裁定也
没有对这段有正面论述
然后这个案子因为旧刑诉376的关系,在第三次再审
声请的时候因为刑诉421.424超过判决送达后的20天
被程序驳回惹,所以大概就是这样惹QQ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