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ydick30cm (今天还是处男^^)》之铭言:
: 安安我法盲啦
: 所以应注意而未注意这条当初设这条的原因是什么啊
“应注意未注意”这个条文,大概到中华民国灭亡时都不可能修改。就算两岸统一也不会
改,因为中国那边也是这样订;被日本殖民也不会改,因为日本也是这样玩的。
总之乡民可以想到的刑法基本上就是这样的玩的
“应注意未注意”涉及刑法上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有责性”
最早的的古典犯罪理论,是19~20世纪所发展出来的。
代表人是Beling和Liszt,理论承袭了古日耳曼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比需要有主观归责
的成立,才能够成立犯罪。
(当然读法律的都知道,主观要件后来被放到构成要件阶层,但这太麻烦不讲)
用比较白话的讲法就是,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故意是一种比较好理解的主观想法,一般对于“故意”的内涵可以拆解成两个部分,
分别是“知”和“欲”。
也就是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结果,“明知且想要其发生”。
这种从心里→行为→结果,一连串的“指射性”的想法和意志,就被称为“故意”。
但是“过失”就很难认定,因为相较于“故意”是一种内心的具体想法,“过失”是一种
内心空空的状态。所谓的不小心,就是因为你脑子里面什么都没有想,所以才会不小心。
所以法律上,就为“过失”下了一种特别的定义,这种定义让行为人就算在脑袋空空的情
况下,做了某些蠢事也需要负责。用来区别所有“非故意”的情况。
这就是所谓的“应注意而未注意”。
用比较冗长的法律文字来表达,就是:在行为人本身有某种特别的客观注意义务前提下,
若是行为人违反或是未达到该客观注意义务标准,那他就是被认为有过失。但这个客观注
意义务,应该是行为人可以预见的。
法律文字看起来都很冗长,想要理解的方法就是带入一个寻常的小事,自己去思考一下。
所以说,如果把“应注意未注意”这个法条取消掉,其实就意味着我们全面删除刑法里面
的“过失犯”。以后只处罚故意犯囉,大概是这样。
然后比如说维冠大楼的老板就会直接无罪释放,如此这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