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窃案现场手套验到窃嫌DNA 法官判无罪的原

楼主: icepet0015 (请别说我宅谢谢)   2018-03-10 01:01:34
此抗辩究竟是否为幽灵抗辩,个人觉得确实很有期待点。
不过,感觉不需要急着下结论。
1. 证物还在。如果手套上面有明显清洗痕迹,根本打脸所谓“捡到”的论点。
2. 在礼仪社、拉面店使用的手套状况完全不同。况且,检察官应该就被告陈述之“具体从
事工作”来让法官判断是否可信。甚至具体追查是否属实、有可信度、劳健保是否符合。
个人觉得这个案子不是法官的问题。
毕竟这个理由漏洞太多,但偏偏又很难证伪。
嫌犯不太可能刻意拿工作用手套犯案,据此脱罪。(这很怪,毕竟不留下犯案手套更容易。

或者被另一人捡来刻意丢弃在现场。(但更怪。刚好捡到另一个惯窃,还不如别留在现场,
免得刚好流手汗留下DNA。)
或者,现场为另一个犯人,戴一双手套,丢这一只或许有帮助。(更别提还需要确认有确实
留有DNA在手套上,否则丢了没用。能拿到手套必然工作与被告相关。有这么细心,还不如
什么都别丢,线索更少。)
感觉怎么推论都怪怪的。
较可能的,就是“忘了拿走”
但会衍生出被告最有利的论点:为何被告在现场有脱掉手套的必要呢?
可能性太多太复杂,时间又拖太久,个人觉得很难有结论了。
当以这个论点讨论时,就已经失去这个证据的证据力了。
就结果来看,确实是一个幽灵抗辩。
不过反正还没定谳,或许可以再期待看看。
※ 引述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之铭言:
:  
:  
: 这一件似乎是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0号判决:
:  
: https://goo.gl/hmVu1P
:  
:  
: 实务上有一种抗辩叫做幽灵抗辩,一开始是渔船走私被查获时,
:  
: 会辩称他们是到海上捕鱼时,被别人挟持,挟持后,这些人就把
:  
: 他们船上的渔获都搬走,然后丢了一堆走私物品就离开。
:  
: 这种抗辩牵涉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刑事案件检察官的举证责
:  
: 任到底应该尽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连这种幽灵抗辩都要举证其不
:  
: 存在?
:  
:  
: 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8号判决认为:“鉴于被告对该积极主张之
:  
: 利己事实,较之他人知悉何处可取得相关证据,仍应由被告提出
:  
: 证据,以便于法院为必要之调查。倘被告对其利己事由之抗辩未
:  
: 能立证,或所提证据在客观上不能或难以调查者,即不能成为有
:  
: 效之抗辩,检察官当无证明该抗辩事实不存在之责任,法院就此
:  
: 争点即难迳为被告有利之认定。此与检察官未善尽其实质举证责
:  
: 任,不问被告就利己之抗辩是否提出证据,法院均应贯彻无罪推
:  
: 定原则之情形有别”,也就是说,被告必须要提出证据,让法院
:  
: 调查,才能成为有效的抗辩,而不是“嘴巴上说一说”,就能成
:  
: 为有效的抗辩,然后要求检察官举证该抗辩不存在。
:  
: 以不在场抗辩为例,至少被告要提出案发当时,人有在他处可能
:  
: 的证据,让法院调查,才能认为这是有效的抗辩,而不是“嘴巴
:  
: 上说案发时我在○○,不在案发现场”,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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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判决认为:“被告始终辩称其不知道遗留在现场的手套上为
:  
: 何会有其DNA 检体,且其于当时在葬仪社、拉面店工作,故曾使
:  
: 用同样的手套等语。而手套经常被作为行窃的工具,用以避免指
:  
: 纹遗留在犯罪现场,此虽为一般人所习知;但手套的取得途径,
:  
: 客观上存有多种可能,自行购买固然很方便,但也不能排除随意
:  
: 捡拾他人所丢弃的手套、或借取他人的手套来使用之情形。本案
:  
: 遗留在现场的手套是白色的棉质手套(参侦查卷第111 页之现场
:  
: 蒐证照片),‘确实类似殡葬业者惯常使用之手套款式’,且此
:  
: 种手套的价值通常不高,民间亦无重复使用丧葬仪式相关物品之
:  
: 习惯,所以被告辩称其使用一次后就会丢掉等语(见本院审查庭
:  
: 卷第50页),尚无不合情理之处。公诉人虽以该手套上仅检出被
:  
: 告的完整DNA ,而非与他人混合之DNA 乙情,推论该手套应为被
:  
: 告一人所使用,并无他人使用之情形等语(见本院审理庭卷第37
:  
: 页);惟使用过该手套的每一个人并不是一定都会把自己的DNA
:  
: 遗留在该手套上,没有穿戴该手套很久、或者没有流出足量的手
:  
: 汗,都有可能导致该手套上没办法检出自己的DNA 。故公诉人的
:  
: 推论虽然很有道理,但还是没办法排除“真正行窃之人恰好没有
:  
: 遗留DNA 在手套上”的可能性。
:  
: 以上开理由认定被告的抗辩是有效抗辩,是不是幽灵抗辩(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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