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ris7 (把爱深埋在记忆中)》之铭言:
: 替代役男不承认当小王 志工妈妈举下体特征打脸:我看太多遍了
: ETtoday新闻云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09/1127110.htm#ixzz59EuKGDXc
: 社会中心/桃园报导
: 一名苏姓男子到桃园市一间国小服替代役,因此认识了大他21岁的志工妈妈,没想到2人
: 竟擦出爱情的火花,不仅热恋交往还发生性关系,事情曝光后气得人夫提告,虽然他立刻
: 撇清,说两人只是朋友,年纪差太多根本不可能上床,但因为志工妈妈因为看太多次了,
: 能清楚指出他的下体特征,因此仍被依妨害家庭罪判处4月徒刑,民事方面也需赔偿15万
: 元。
: 据判决书,苏男挨告后,为了脱罪强调2人就只是朋友,而且年纪相差21岁,不可能会有
: 上床的可能,是被诬陷,不过志工妈妈强调2人很常讲电话,还曾经一同为耶诞节布置、
: 上摩铁,2012年12月21日“世界末日”时他说“想跟妳一起度过世界末日”,并能清楚说
: 出他的下体特征“勃起时比我先生小,有割过包皮”、哪里有疤痕,因为“看过很多次”
: 。
: 法官审理后认为,苏男明知志工妈妈是人妻还有小孩,却为一时私欲,破坏他人婚姻之圆
: 满幸福,造成对方配偶之痛苦,应深切反思,而且事后毫无悔意,也没和人夫达成合解,
: 犯后态度实属不佳,仅念在他没有其他前科,便依妨害家庭罪判处4月徒刑;民事部分,
: 也要赔偿15万元。
: 此外,志工妈妈虽然出轨,但因为最后获得丈夫撤告,检方也只好予以不起诉处分,因此
: 没事。
这种事天天在发生还有法盲反对通奸除罪化,
明明通奸人(夫妻之一方)和相奸人(婚姻外的第三者)
共同犯罪,结果却可以只单独对配偶撤回告诉,
配偶还能反过来指证对方,陷他人于不义。
整部刑事法只有通奸罪有这样的特别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这可能是立法者考量伦理道德后,将家庭情感因素入法而形成的例外规定。
告诉乃论之罪,需经由被害人(或家属)提出告诉,才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所以告诉权一般认为是公权,被害人只能选择对单一案件犯罪事实选择要不要提告,
至于对谁提告(告诉的主观不可分)、对单一案件的哪些行为(告诉客观不可分)
提告则是由检察官决定,非被害人能决定。
结果这个但书创造出唯一一种例外,
对外遇配偶和第三者提告后能单独对配偶撤告,
造成明明也是犯罪历程的共犯却能单独被原谅,
然后置身事外的来指控另一个共犯,
帮自己的家庭(或配偶)赚进不少的外快,
让另一个可怜人背上前科,只因为他没有结婚。
(有结婚还能站在对等条件谈判,没结婚只能乖乖被宰)
如前述,告诉权被认为是公权,用刑罚处理情感纠纷本来就是很可笑的事情
就算真的动用刑罚来处罚通奸者,变了心的配偶也是回不去的。
更何况有心人只要跑到国外通奸,我国刑法也依法不适用(最轻本刑三年以下)
变成只罚穷人不罚有钱人的规定。
受害人真的要求偿,告民事就可以要到赔偿,
假如本案替代役男没太多钱,刑事被判4个月,易科罚金1天1千
民事判赔15万。白痴都会先缴易科罚金,不缴要被关,
没钱赔15万就赖著有钱在还。
从头到尾获益的就是外遇的妻子(爽了几次),
跟政府(获得罚金12万),
先生的15万只是填补他的损害不算获益,
至于可怜的替代役不只要赔15万,
还要缴给莫名其妙的政府12万的罚金跟获得莫名其妙的前科。
这样还有什么理由不把通奸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