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件造成了北海岸的生态破坏, 所以德翔有赔偿的责任.
不过赔偿的对象并非渔民而是政府.
因为, 石门金山一带海域连同其中的野生动物,
都不是当地渔民的私产, 所以渔民对此并没有求偿权.
(关于这点有个叫专属渔业权的东西, 不过新北市的渔会都没有,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渔民有权求偿的部分主要是在渔具的损失上.
(比方说渔网沾了油污之类的.)
而现在黄委员拿出来argue的, 应该是"预期经济损失".
简单来讲就是, 根据过去状态, 理论上渔民能捕这么多鱼.
但现在渔民只能捕这么少鱼, 缺额都是德翔造成的,
所以德翔应该负起赔偿的责任.
"预期经济损失"在一些状况下是可以求偿的.
比方说车祸导致不能工作, 这段时间的薪资损失是可以求偿的.
不过要套用到这个案子, 就有点奇妙了.
因为根据渔业署的统计,
2015年新北市沿岸渔业的产值合计22亿,
2016年(当年三月发生德翔搁浅漏油事件)的产值合计28亿,
我很好奇所谓的损失到底要如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