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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等3人上诉获胜 免入狱
新头壳newtalk | 文/中央社
发布 2018.02.06 | 19:57
香港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等3人就2014年冲击政府总部被判刑一案上诉到终审法院。
终院今天判处3人胜诉,不须入狱。但3人不满判决理由,认为今后不利于公民抗命行动。
黄之锋、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前祕书长周永康及前常委罗冠聪2014年底率领一批年轻示威者
,冲进政府总部广场并占据,并曾与员警爆发冲突。
他们占据广场后,泛民主派随即发起“占领中环运动”。黄之锋等人之后被捕并起诉。
2016年8月,地方级的裁判官判处3人非法集结等罪名成立,判处黄之锋服务社会80个小时
;罗冠聪120个小时;周永康监禁3周,但缓刑一年。
港府不满判决,上诉至高等法院。同年10月,上诉法庭改判3人即时入狱6至8个月不等。3
人上诉至终院。
终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天下午判决三人胜诉,撤销上诉庭的监禁判罚,恢复原审裁判官的
刑罚。
虽然黄之锋等人胜诉,但他们步出终院向媒体发表谈话时,却没有显得快乐,反而对判决
理由非常失望,因为判决理由基本上接纳了上诉庭的判决理据。
比如,判决理由指出,“本院强调,将来牵涉于有暴力成分的大规模非法集结的罪犯,会
根据上诉法庭正确制定的新指引被判刑。”
按照判词,终院判处黄之锋等3人胜诉的主因,是上诉庭判决时没有考虑到黄之锋等人犯
案时只是年轻罪犯。
除此之外,终院大都接纳上诉庭的看法。首先,终院的判决理由指出,上诉庭在覆核刑罚
时有权纠正原判的错误─泛民主派一向反对上诉庭可以重判刑罚。
其次,就黄之锋等人提出的公民抗命上诉理据,终院判词认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
可承认的,但公民抗命也要求示威者“预期及接受惩罚”,采取的行动也必须是和平、非
暴力。
判词并指出,黄之锋等人所犯案件,是抗议政府提出的宪制改革建议时作出的,行为违反
刑事法和涉及暴力,不是和平、非暴力,所以在判刑时以公民命为由作出的轻判请求,应
得的比重甚少。
黄之锋在庭外向记者说,终院的判决不利于今后的公民抗命行动,并忧虑法院今后将会将
会据此从狭义角度解读公民抗命。未来示威人士的街头抗争可能会面对监禁,公民抗命会
被定性为暴力,民主之路更难行。
罗冠聪也忧虑香港的和平示威将会面对更严苛的准则,终院的判决理由接纳了上诉庭对暴
力准则的指引,恐怕会降低民众参加和平示威的意愿。(编辑:邱国强)1070206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06/113448
现在香港就是让你饿不使 也存不了钱置产
谁还在跟你玩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