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律系生称法官可抓“现行犯”检座 法界: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8-02-03 04:59:47
本来就可以逮捕啊
问题是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不然就是私行拘禁了
第 92 条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
送。
而第 92 条二项但书不是讲得更清楚了
连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司法警察接受现行犯者都要处理
只是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
哪有说轻罪不得逮捕 不须处理
这样您还有疑问吗?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请问一下被打的人可不可以呼对方为现行犯后迳行逮捕?
: 请问一下被骂的人可不可以呼对方为现行犯后迳行逮捕?
: 然后主张不是互殴或是打人只是在进行刑事诉讼法的"逮捕现行犯"
: 因为对方抵抗所以为了制伏对方所为的逮捕行为?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法条都给你还在跳针?
: : 第 92 条
: :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 : 警察。
: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
: : 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 : ,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
: : 送。
: : 这里哪里有说轻罪不能逮捕的?
: : 至于逮捕是否要上铐,法规不都说得很清楚了吗?
: : 警察机关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铐应行注意要点
: : 第4点
: :   拘捕对象和平接受拘捕后,以迄留置期间,是否使用警铐,应审酌下列情形综合判断之:
: :   (一)所犯罪名之轻重。
: :   (二)拘捕时之态度。
: :   (三)人犯体力与警力相对情势。
: :   (四)证据资料蒐集程度。
: :   (五)有无脱逃之意图。
: :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 : 至于释字90号理由书明说的是不论何人均得逮捕
: : (二)案件在侦查中如发觉其他犯罪之人,固得依法传拘,但遇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 : 所定情形,则不问何人均得迳行逮捕之,不以有侦查权人未曾发觉之犯罪为限,因该条
: : 规定旨在防止犯人逃亡、湮灭罪证,并未设有此项限制。
: : 可没说逮捕一定要重罪或逃亡
: : 你根本是连查都不查
: : 就在那边胡扯!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8-02-03 05:00:00
哈哈哈你们俩真的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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