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ial (deoo)
2018-01-09 15:46:54※ 引述《biglarge (大大)》之铭言:
: 升阳光电无预警“合法”资遣53名员工,其中一半是工会成员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3807
: 竹产总工会指出,升阳光电过去一年一直要求员工从“做二休二”改成“做四休二”,延
: 长工作时间,公司现在无视员工意愿与权益,解雇不愿意改成“做四休二”的员工。
我们的劳基法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
居然让资方可以合法解雇“工会成员”?
那是不是工会成员只能乖乖听资方的话,不然就被开除?
那工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在这种劳基法的“保障”之下,谁还敢担任工会干部?
谁还敢不听资方的话?
谁还敢替劳工争取权益?
谁还敢罢工?
欧美工会力量的强大,来自于法律的保障
台湾呢?
法律是用来保护有钱人、资本家,同时是用来迫害、打压、压榨劳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