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翻开法条来看,例如酒驾
102年6月13日修正实施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条规定,汽车驾驶人饮用酒类或其他类似物后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3%以上,不得驾车,违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举发,处新台币1万5,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移至保管车辆,吊扣驾驶执照。
刑法第185条之3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干,酒驾撞死人,才三到十年
台湾法官又都自以为自己佛心来着,判刑都从最低刑度开始判
第一次撞死人,意思意思判个三年,关个一年半载放出来
第二次撞死人,好吧,严惩关个五年,三年后放出来
下次再来第三次,第四次
台湾法律永远学不会教训
牺牲掉的永远是无辜者的生命
立法的,跟判刑的,一堆狗杂种
让犯罪者有恃无恐
有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