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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国五星旗在台湾公开悬挂,展示,陈列出现
翻译法务部的回答:
1. “挂”五星旗属“言论”自由?
2. 我现在修法,哪天政党轮替不是又要修回去?
3. 我现在有刑法100条就好,其它不是我司法机构的事!
没事了,收工。
以下是全文及连结
http://join.gov.tw/idea/detail/dcdc494d-f8af-4714-af83-ad9affc2c67f
法务部答复
(一)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参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应符合比例原则之要求。倘悬挂中国五星旗之行为即认分裂国土而施以刑罚,则无异仅因其言论主张分裂国土,即施以最严厉之刑罚,显然逾越宪法第23条所定之必要范围,与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
(二)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其判断标准应在于受规范之一般人民对于法律规定内容之意义是否可以理解,以及其因此对于其行为是否受该法律规范有预见可能性。如不符合此要件,即使该系争法律规定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仍属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分裂国土乃系政治概念,不仅欠缺明确、客观可辨之概念外延,就更亦随执法者之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势变迁而异其内涵,以之为法律概念,实难为受规范之一般人民可以理解或预见,与法明确性原则之要求有违。
(三)人民若有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依现行刑法第100条规定,自得依法裁判及处罚,而达维护国家安全之目的。以“分裂国土”为刑法处罚之要件,即系赋予国家司法机关先就言论之内容为实质审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利。司法院释字第328号解释明白指出,宪法第4条所称中华民国领土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依据权力分立之宪政原则,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则该不宜由司法机关解释之概念实难认有正当性充当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乃至处罚人民之먊c成要件。如强行增订,则自由权利遭受侵夺之人民因司法机关无权解释,以致救济无门,或法律因立法从严,执法从宽,导致欠缺实效性,而沦为具文。
参采情形
该案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