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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te (ROTE)
2017-12-25 21:57:02释字第 392 号 所谓“逮捕”,系指以强制力将人之身体自由予以拘束之意
释字第 392 号 所谓“逮捕”,系指以强制力将人之身体自由予以拘束之意
释字第 392 号 所谓“逮捕”,系指以强制力将人之身体自由予以拘束之意
现在是资进党说的才算就是了?!
民进党是什么时候国民党化了?! 是不是该把这个被盗帐号的政党给轰下台了?!
岛屿天光是不是灭火器要开唱了
※ 引述《capsspac (上锁的房间)》之铭言:
: ※ 引述《ivorysoap (ivorysoap)》之铭言:
: : 〔记者陈钰馥/台北报导〕针对劳团不满上周六劳基法抗议行动,有律师被警方当场逮捕
: : 及丢包,劳团甚至被强制驱离。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表示,台北市长柯文哲已说是他驱离
: : 的,行政院表示尊重,而律师并不是被逮捕,警政署及北市警局已讲得非常清楚,“并没
: : 有任何逮捕的行动!”
: 恭喜徐大发言人国勇正式超越大法官 重新定义了逮捕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92
: 释字第 392 号
: 所谓“逮捕”,系指以强制力将人之身体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则指拘束人身之
: 自由使其难于脱离一定空间之谓,均属剥夺人身自由态样之一种。至于刑事诉讼法上所规
: 定之“拘提”云者,乃于一定期间内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强制其到场之处分
: ;而“羁押”则系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为目的之一种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
: 疑人)身体自由之强制处分,并将之收押于一定之处所(看守所)。故就剥夺人身之自由
: 言,拘提与逮捕无殊,羁押与拘禁无异;且拘提与羁押亦仅目的、方法、时间之久暂有所
: 不同而已,其他所谓“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亦无碍于其为“拘禁”之一种
: ,当应就其实际剥夺人身(行动)自由之如何予以观察,未可以辞害意。兹宪法第八条系
: 对人民身体自由所为之基本保障性规定,不仅明白宣示对人身自由保障之重视,更明定保
: 障人身自由所应实践之程序,执两用中,诚得制宪之要;而羁押之将人自家庭、社会、职
: 业生活中隔离,“拘禁”于看守所、长期拘束其行动,此人身自由之丧失,非特予其心理
: 上造成严重打击,对其名誉、信用─人格权之影响亦甚重大,系干预人身自由最大之强制
: 处分,自仅能以之为“保全程序之最后手段”,允宜慎重从事,其非确已具备法定条件且
: 认有必要者,当不可率然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