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辩论劳基法休息时数 赖清德吐槽、林淑芬

楼主: pupulzlz (就是钥PU)   2017-12-12 14:49:03
呵呵~还啥“说之以理”~根本就是知法玩法
劳动基准法第 10-1 条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二、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三、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四、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五、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10-1 条早已明文..也无第34条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的争议
调动劳工工作(就算调动11小时变更为8小时)的劳动条件
也要未作不利之变更
亦要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11小时变更为8小时减少了一堆生活利益,那能有利
※ 引述《OAO5566 (OAO)》之铭言:
: 1.媒体来源:风传媒
: 2.完整新闻标题:辩论劳基法休息时数 赖清德吐槽、林淑芬语塞
: 3.完整新闻内文:
: 王文萱 周思宇 2017-11-29 19:12
: 下周程序,实质内容仍有一个月协商冷冻期可以讨论。
: 林淑芬:上班8小时、加班4小时、用两餐2小时、通勤2.5小时
: 林淑芬先以轮班休息间隔原则11小时、例外8小时为例,她指出,劳工如果一天上班8小时
: ,加班4小时,再加上午晚用餐时间两小时,在公司就待了14小时,如果住得比较远,再
: 加上通勤时间恐需要两个半小时,就没有所谓的8小时休息间隔。
: 赖清德:大多数劳工通勤 30、40分钟就算远的
: 对此,赖清德则提醒,“淑芬,妳这样子算不对喔”,必须以“大多数”劳工的就业状况
: 来评估其上下班车程,如果以大多数例子来看,上下班也不会超过1小时,“大概30、40
: 分钟就算远的。”
: 林淑芬则稍微修正举例内容,折衷改以上、下班都是40分钟来计算,总计是1小时又20分
: 钟。就在此刻,赖清德旋即打断林的发言表示,这样计算的话,劳工休息时间也超过8小
: 时以上,林也因此语塞,一来一往之下,讨论也草草结束。
: 一名不具名绿委表示,外界认为餐叙恐“砲声隆隆”,但赖清德都是“说之以理”与不同
: 意见者讨论,过程相当平和。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http://www.storm.mg/article/365847
: 5.备注: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7-12-12 14:59:00
作功德怎么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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