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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琴
我对劳动基准法修法议题的看法
针对近日劳动基准法修法的问题,我想提出一点看法跟大家交换意见。
一、 应以勿伤害弱势者为前提
我为何一直本次对修法感到担忧?因为不谨慎处理劳基法修法的问题,直接伤害到社会最
弱势者。至于谁是最弱势者?
1. 贫穷而过劳的苦劳:依据行政院的统计,社会上有高达33%的劳工每月工资不到3万元
,这群人因为低薪无力支持生活,所以诉求多一点加班机会,或者需要兼差以维持生计。
我将之理解为:陷入贫穷与过劳恶性循环的苦劳。
2. 青年贫穷族群:另外一群工资未达到3万元的族群,即是毕业不久的年轻人。因为缺乏
工作经验,因此不容易取得较高的待遇,该薪资离22K不远,或者部分年轻人选择从事部
份时间工作,又受迫于社会普遍对“打工族”的滥用与误解,而长期受到不合理的对待,
对未来他们最茫然。我将之理解为:青年贫穷劳动者。
3. 中高龄二次就业妇女:年届四十五岁,重返职场的中高龄妇女也是一群可能陷入低薪
的族群。年轻时因为生产或照顾家老而脱离职业生涯,直到家老过世,儿女上国小了才选
择再度回到职场,这群妇女多倾向部分时间时薪制的工作,因次亦受到社会误用“打工族
”概念的遗害。
在这三个族群里,苦劳与中高龄妇女相较之下更缺乏话语权,她们不习惯追逐新闻时事,
也不习惯使用社群软件分享政治见解,比较多的时间是使用LINE去联谊。而年轻人则容易
表态,因此反应出来的意见相对更为强烈,因为热情,也因为前途茫然感。因此我们可以
看见,到此为止年轻族群对本次修法反弹的力道相当强烈。
二、 劳基法的不可轻忽之处:
对于劳动基准法的修正案,我有三个疑虑,这打自行政院提出草案之前我便已经提起,而
后一直到最近还在持续的倡议,只是整个讨论环境不是很理想,使得整个法案未能做更细
致的讨论。
我的疑虑是:
1.连续工作不超过六天应为严守的底线,但在这过程里出现特例变成常态的疑虑。
2.弹性安全要以实质对等的劳资协商机制为基础,但台湾的劳资协议状况很不理想。
3.休息日应避免雇主滥用,第五小时才可能核实给付,但草案将修正为全面核实给付。
整体而言,一个是避免过劳;一个是避免剥削;一个是持续我去年担任召委时的理想要落
实周休二日。我真心期待可以好好检视这三个部分。
三、 社会可能达成共识之处:
1.在此之前,我提出了第36条的修正动议,主张:常态归常态;特例归特例。系因为例假
自民国73年法令公布以来一直缺乏定义,因此配合至今为此函示与通则演变的脉络,希望
透过这次修法把它定义清楚,而为一条防止过劳的底线。这条线有三的重点:
(1)例假不可工作。
(2)例假与休息日不可任意挪动,而每次皆需经劳资协商才可挪动。
(3)最重要的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这是在两周、八周、四周弹性工时、84条之1、以及本次行政院提出第36条弹性措施等特
例之外的常态,也是底线。
2.弹性安全首重劳资协商
(1)1980年美国、英国大幅降低政府对劳动条件的干预,1984年以后成为全球劳动参与力
最高的国家,却造成聘雇关系不稳定,尤其伤害到低社经背景的基层劳工,迫使他们跟移
工抢工作,陷入越来越贫穷的窘境。
(2)反观丹麦当时采取弹性安全的措施,既松绑法令,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失业救助、职
业训练、职业引介等措施。职训、弹性、安全的铁三角,达到兼顾弹性与安全两个目的,
为欧盟国家所仿效的对象。特别要说的是,当时丹麦所采取这个策略的理由之一,是为了
用协商取代罢工。完善的协商机制,以为弹性安全的基础。
(3)台湾呢?我们有完善的协商机制吗?目前企业及产业工会的普及率只有7.8%,其中可
以在企业内直接代表劳工进行协商的企业工会只有3.8%。这个数字告诉我们,工会的能量
非常薄弱。另外,自105年1月1日起, 因应周休二日的讨论社会才开始重视劳动条件,
如此劳资会议是否能确实发挥功能应该,我保持怀疑。
(4)因此,我以为要透过劳工的抵抗权去保护因协商机制不健全所造成的伤害。
第一、基于私法契约不得受第三方侵犯的原则,个人可以被集体协商的决议所排除。
第二、同时,当下的决议,未来基于个人意愿可以推翻,再将个人排除。
第三、劳动检查机制应该为保障上述两点的机制。
3.休息日工资采虚拟工时制度,是前次修法时为避免休息日出勤被滥用的抉择。与行政院
草案折衷的方式便是前四小时采虚拟工时,第五小时后核实给付。
四、 结论:
在全球市场的趋势底下,历任政府必然要面对“能给多少弹性,同时保障多少安全?”的
问题。因此修法与否并非是非题,而是一道复选题,它要在开放跟保护的光谱两极中找到
更好的位置,而这讨论不能依赖激情,要更细致,非常细致。
政府施政应有温度。